公房承租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承租权是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一般是确认新的承租人。
如何来确认新的承租人呢?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5月9日建设部):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这个法条仍然是比较抽象的,主要还要看各地的规定;
如果因为这个问题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
原公房承租权人死亡后公房承租权的变更问题,实质系公房产权单位与使用人是否重新建立租赁关系,此系公房产权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行使的管理职能,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杨秀珍与南京白下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下房产经营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5)宁民终字第5334号)
目前我只看到上海有过一个细化的规定: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问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阻赁合同。(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居住权。
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遗产,《继承法》当中规定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公租房的承租权属于是承租人的财产性权益并不属于财产,所以公租房的承租方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不过虽然公租房的承租权不能继承,但是一般在老人过世后可以进行承租人变更,从而实现“继承”。
公租房分为两种:一、自管公房;二、直管公房
一般按照产权划分,产权属于公司的就是自管公房,产权属于房管所的就属于直管公房。
在原承租人过世后,继承人可以提出承租人变更,自管公房找产权单位,直管公房去房管所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自管公房承租人的变更问题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法院不能强制要求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协议书。
承租权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因为公民的合法遗产必须是公民生前已经取得的完整财产权利,即财产的所有权,而承租权指的是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使用权是不能被继承的。
一般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可以变更承租人。即确认新的承租人。
如何来确认新的承租人呢?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5月9日建设部):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这个法条仍然是比较抽象的,主要还要看各地的规定;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公租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而进行继承
您好,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而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继承问题。
继承是死者生前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向生者转移的一种形式。故继承法调整的是将死者遗产交由生者承接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继承的概念里又存在着广义继承和狭义继承之分,广义继承含概死前所享有的全部合法权利,这个权利范围包括面很广,即有财产继承也有非财产方面的其他人身特权的继承。狭义继承则特指对死者财产方面的继承。我国继承法是秉承当代法学制定的狭义上的财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