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要怎么分割?
有个当事人找到我,说她与前夫于1980年代结婚,1990年代协议离婚(因涉及个人隐私,隐去具体日期)。婚姻期间育有一女。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婚生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支付抚养费50元。女儿现已长大成人。婚姻存续期间的1990年双方共同购买男方工作单位集资房一套,地址为**市**区**村*栋**号。该房产在双方离婚时因为该房产没有办理房产证无法分割,因而在离婚时双方未对该财产做处理。后来单位进行房改,该房产由男方取得产权并一直占有。2018年该房产被男方卖掉,获得房款收入**万元。男方原承诺该房产变卖后的款项50%分给双方婚生女儿。但变卖房产后男方改变主意将该款项据为己有,拒绝分给女儿。当事人向我咨询:1、这个房产变卖后的款项,现在男方不打算分给他们两个的共同女儿,女儿可否根据协议书去法院要求分给她女儿?2、这个房产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分配的房产,(女方)她本人是否可以分得一半?3、时间过了这么久了,是不是过了诉讼时效,不能胜诉了呢?
这种事情似乎在生活中比较常见,很多人在离婚时本以为离婚时什么都分完了,结果因为各种原因,没注意到或者对方隐瞒得好,经年之后发现还有不少夫妻财产并没有分割。
我发现大概有几种在离婚时遗漏或者没有分割的财产。
一,一方因为占有财产,对方并不知悉,离婚时故意隐瞒了部分财产。
“男主外女主内”很多家庭主妇对自己的家庭财产并不了解。也有的财产如股权、证券、银行帐户,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个人开户,并不要求夫妻共同知晓。因此在协议离婚时往往靠各自的自觉申明,就会出现一方隐瞒财产的状况。虽然通过法院离婚时,法院要求当事双方都要提供家庭财产清单。但却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规定了隐匿财产的法律补救措施,这样也为财产占有者隐瞒财产的侥幸心理提供了条件。
某两个小年轻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多年之后,女方偶然得知,男方在深圳的公司生意很大,还持有价值价值不菲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还在广州、杭州等地拥有住宅、别墅。
二、离婚协议时双方没有把所有财产都写进去。
协议离婚时,民政部门一般只做形式审查,不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双方可能只将部分财产写进离婚协议,而有意无意中遗漏了部分财产。
三:弄假成真的离婚,导致财产分割不清。
很多城市实行房地产限购政策,或者购置第二套房成本较高,或者没有了购买更多房产的资格。很多人就玩起来“假离婚”来规避法律法规,到民政部门办理假离婚。大多数人买了新房复婚了,但也有很多人趁机拒绝复婚。这样本来只是做做样子的“离婚协议”就几乎不写进去很多财产。于是有的原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就没有分割清楚。在一方假戏成真,拒绝复婚后,法院并不承认“假离婚”。这时,就出现了部分甚至全部财产没有分割的情形。
四:离婚时有的财产因为法律规定或者其他因素无法分割。
有的人是婚内买的房子,但离婚时房产证没办下来。有时对这样的房子因为没有办法在房产部门做分割登记而未能写进离婚协议中。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法院也不对这样的房产做分割。所以,只能等房产证办下来之后再分割。也有这样的状况就是任何一方都没有足够的钱支付给对方作为分割财产的补偿,只能等有能力给对方钱的时候再分割。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也可能暂时不分割。小产权房、军产房、集资房、单位分配的住房等都存在离婚时不好处理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离婚后,对对方拥有的,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分割的财产,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再次对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关于会不会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未对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从法理上看,如果离婚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仍处于共有状态。共有权人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离婚后如果确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