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率
首先可以明确一点,离婚协议属于协议的一种类型,那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说明符合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至于法律效力,这个就要区分什么效力了。
例如对于财产的分割,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那么女方就可以基于该协议取得要求男方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权,但是女方不能根据协议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屋过户必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而区分对待。
因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大多数情形下是经过办理离婚手续的部门盖章确认的,所以在法律上是有证据效力的,而且证明力普遍大于一般证据,或者说是为合同性质较为贴切。若是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护其因该协议而获得的权利。
故而,不能小看离婚协议的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手续中的一项要求,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夫妻双方必须出具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所谓离婚协议书,指夫妻双方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进行书面协议。
在这里要注意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是登记离婚的实质性文字,由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当事人认真制作并签字,之后经由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经过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之后的离婚协议书因为已经拥有了法律效力,所以无需公正。但经过公证处公正过的离婚协议书效力更强。
但离婚协议定的签订并不代表当事人双方的离婚已成定局,还存在着变数。有的当事人会因为感到财产分割的不公平、子女的监护与探视不合理或自身行为草率而推翻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所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可以无效么?
常见的离婚协议反悔
1.在办理协议离婚之前或诉讼立案之前的反悔
因为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和法院离婚判决完成后才生效,所以在这之前,一方反悔不愿意履行原离婚协议书的条款,原离婚协议书的条款便不能成立,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法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所以这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2.在协议离婚之后的反悔
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为履行离婚协议发生分歧与争吵而告至法院时,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诉至法院,法院则不予受理。具体由以下情形:
(1)财产分割协议的起诉变更或撤销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任何一方在离婚后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并且原告须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受到了欺诈或胁迫,法院受理后经查没有使离婚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将驳回起诉。
(2)房屋赠与条款的反悔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对于不动产的权利转移,要到相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具备对房屋赠与条款的公证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将离婚协议或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则这项赠与条款对任何一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不得撤销该赠与条款。
(3)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反悔
离婚时夫妻双方明确表示将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个人财产,该赠与条款在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礼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对当事人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不得撤销该赠与行为。
办理离婚登记后,对于生效的离婚协议,反悔是非常难的,所以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双方一定要慎重,保持理智,谨慎合理的制定离婚协议的内容,仔细阅读离婚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并谨记,完成办理登记离婚是离婚协议书有效无效的标志,在这之前,任何一方均可反悔并不附任何义务。关注微信公众号“呼叫大状”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有没有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简单来说签订离婚协议且在婚姻登记部门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离婚协议就会有效力;如果仅仅是单纯的签订了离婚协议而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那么离婚协议是没有生效的。
离婚协议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合同~~在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下是有其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有显失公平~~一方还悔,双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 法院可以就实际情况 修改、判决
凡是协议离婚的,都必须要有一个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也必须通过协商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协议将很难达成。夫妻从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到离婚协议书生效,其实这中间还有一个过程,一般在离婚协议书上面签字了之后其实此时协议书只能算成立,而只有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那么协议书才会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这个时候起是有效的。
一、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