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买房法律后果有什么影响
假离婚买房法律后果有什么影响?
“假离婚”的出发点是假的离婚而不是真的要离婚,但办的离婚手续是真的,双方一旦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即告解除,法律上的结果非常明确: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可以再婚。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被“离婚证”所确定无疑义,是法律上认可的有效行为。
正因为这样,假离婚的动机,却换来真离婚的法律结果,因此给双方带来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风险之一:财产所有权变化风险。共同财产可能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假离婚”时两套房产归女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即使后来复婚,这两套房都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而离婚后购置的500万元房产在其前夫名下,从法律上来讲是前夫个人财产,正因为这样当前夫离去时没有复婚属于前夫个人财产,女方已经沦为“前妻”无权继承。而且即使未发生意外而复婚,也需要专业人士参与策划。
风险之二:目的落空风险。离婚后一方名下没有房产,再买房的话按首套房产算,具有买房资格。但有些银行关于离婚人士请求首套房贷的,要离婚满三个月或一年才放贷,堵住“疑似假离婚买房”的缝隙。这样,假离婚可能变成真离婚,而真买房却买不成,目的落空的后果必须自己承受。
风险之三:“弄假成真”而无法复原风险。虽然双方约定“假离婚”后达到目的之后再行复婚,但其中一方“假戏真做”,拒绝复婚,而另一方无能为力。也就是说,如果“假离婚”后有一方不愿意复婚,那么另一方也没有任何救济程序,因为结婚需要双方达成合意。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立法精神,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婚姻登记机关也对虚假离婚登记无法行使撤销权。由此可见,弄假成真,救济无门。当事人在虚假离婚后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其不利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风险之四:意外风险。本案的周爽在其丈夫意外死亡的情况下,还未来得及复婚,只好承受无法继承新购房产的后果。
风险之五:信用可能受损的风险。为了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进婚姻登记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由于婚姻登记信息与房产调控、贷款、税收等政策,以及债权债务关系、财产权归属、遗产继承等密切相关,一些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规避法规政策相关限制,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方式骗取婚姻登记,影响了国家相关调控政策的落实效果,扰乱正常的民商事活动秩序。《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措施共有14条,涉及个人招聘录用、从业资格、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企业审批认证、融资授信、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多个领域。
“假离婚”说到底是不讲诚信的行为,也影响了国家相关调控政策的落实效果,扰乱正常的民商事活动秩序,应该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