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从犯怎么判刑
首先解释一下何为“从犯”。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从犯均属于共同犯罪。是否会被认定在该犯罪中为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并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一般来说,从犯在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比主犯要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且从犯也是可能有从重处罚情节,例如累犯。
第二,是否涉嫌构成诈骗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骗取到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就是按照诈骗的数额和犯罪情节作出裁判的。
因为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立案之后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由法院依事实证据、法律法规作出裁判。公安机关会根据被害人报案的笔录中所记录的犯罪嫌疑人特征、此次诈骗中所运用的诈骗手段、如何交付财物、最终被骗的数额等方面进行侦查,并作出相关调查,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会安排被害人辨认,还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制作笔录,并根据以上笔录和其他证据看是否能相互印证,通过了解、查找到赃款的去向,公安机关会到银行查封、冻结相关账户。具体就是结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综合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从犯应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诈骗罪从犯包括两种:一是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即对共同诈骗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人,主要指实行犯;二是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即为共同诈骗犯罪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条件的人,主要指帮助犯。
认定诈骗罪的从犯时,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的参与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对结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具体分析,判断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
无论是实行犯还是帮助犯,论证其属于从犯必然是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何为次要作用,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行为对涉案结果产生的原因力,以及行为人对共同犯意的产生所起到的作用均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