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的条件
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为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变更子女抚养权时尤为慎重。
首先,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一
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二是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的目的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而不是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三是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四是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审理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也就是说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其次,变更应按法定程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二是通过诉讼变更。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 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从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方面把握,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当然,法院在审理时也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考虑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也是夫妻双方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
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之后,需要确定孩子随哪方生活,由哪方进行抚养。而抚养权一旦确定,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是不得随意变更的。除非具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已经获得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而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已经获得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或者有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行为的;
(3)如果被抚养的子女达到十岁以上,并且不愿意在跟随这方生活,想去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换言之,如果,关于抚养权的问题,没有上述这些情形,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当然,夫妻双方如果能够协商变更的除外。
一对方有实际伤害儿童的情况或违反法律,接受法律制裁的情况!可变更抚养权!二,对方经济条件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可申请变更抚养权!三,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或对孩子进行实质伤害!另一方可申请变更抚养权!四,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按照协议进行扶养孩子或违反协议规定一方剥夺另一方探视权的。另一方有权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符合法定情形。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例如,离婚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男方身体健康且收入较好,离婚后一段时间,男方因意外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工作收入,男方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男方可以要求子女归女方抚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例如,离婚后子女随女方共同生活,女方追求个人安逸享受,与他人非法同居,对子女不尽教育管理义务,男方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再例如,有的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将会受到不良影响。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给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的夫妻离婚时子女幼小,依据法律规定,子女归女方抚养。孩子十周岁以后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父亲有抚养能力,父亲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例如,有的夫妻离婚时,子女归女方抚养。等子女上学时,女方经常居住地不能办理子女入学,女方或者男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满足子女教育需要,。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