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想争取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时,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抚养子女。在这个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之前,离婚的目的就可能无法实现。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夫妻双方都拒绝抚养孩子的前提下。有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在适当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那么在法律上,离婚想争取孩子抚养权怎么办?怎样才能合法有效的争取到子女抚养权?依旧先来看一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19日,原告李某某(女)与被告梁某某(男)登记结婚。2002年12月7日生育女儿李某甲,2003年9月29日生育儿子李某乙。2010年12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1月12日,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儿子李某乙由被告自行抚养。离婚后,婚生儿子李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照顾,而被告常年在外打工。2014年12月25日,原告以被告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及孩子愿意随原告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将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乙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诉讼中,法院查明,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乙已年满十一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从事玩具加工工作,月收入1500多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现已年满十一周岁,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其要求与原告一起生活,同时原告有固定的收入,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而被告长期外出务工,无法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为此,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请求变更儿子李某乙的抚养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用,现李某乙就读于镇中心小学,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过高,本院只支持每月6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乙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李某某抚养;
二、被告梁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直至李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律师观点
在儿童监护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坚持“一个中心、两条年龄线”。一个中心是最重要的,这就是坚持在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保持其固有的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而两条年龄线,一条是2周岁年龄线,一条是10周岁年龄线(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这条年龄线要改为8周岁年龄线)。2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而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在尊重子女意愿的前提下决定孩子由谁抚养。简单掌握了上述的“一心两线”后,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详细规定,我们看一下如果夫妻双方抚养孩子的优势大致相当,就需要参考其他条件,比如子女是否自小由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照顾、夫妻一方是否患有不适宜抚养孩子的传染性疾病、父母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等,根据上述种种的情形,综合分析,当事人自己基本上就可以确定子女应该大概率由谁抚养。如同本案中的情况,虽然李某乙在原、被告离婚时确定由被告抚养,但是被告常年在外,无法真正履行照顾孩子的义务,且李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在其年满10周岁之后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故法院据此判令李某乙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抚养,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的精神。
离婚想争取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其他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备注:案例来源(2015)藤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离婚想争取孩子抚养权怎么办”律师已经为大家讲完了,为了向每一位用户提供专业、快捷的法律服务,律师在线服务平台全面升级!!!不断扩充强大的律师团队,坚实可靠的律师援助力量,现在我们限时提供关于离婚纠纷相关的免费咨询服务,专业解决债务律师第一时间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