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算
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算
第一方面: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可以从下面六个方面收集证据。
1、可以提供个人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材料,证实自己在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方面优于对方;
2、可以让居委会开具证明、找邻居提供证人证言、或者提供自己及父母与孩子日常生活合照等,证明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由自己或自己父母方照顾孩子更多;
3、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证实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
4、可以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自己辅助抚养子女;
5、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证实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优异;
6、收集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
第二方面:搜集证据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
比如对方存在家暴、婚外情的相关证据;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恶习的;对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以及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
总的来说,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会考虑双方父母抚养的情况,核心原则就是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抚养费承担的标准有三大原则,一,子女的实际需求;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实际需求是确定抚养费金额的首要原则。实践中,应该列举孩子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根据过往的生活消费习惯及开支情况来确定抚养费承担的标准。
如果对方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如果是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对方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来确定给付的比例。
所以,如果要想争取更高的抚养费,可以考虑下面几点做法:
一,收集对方的工资流水、工资条、劳动合同,通过律师前往其工作单位调取其收入情况;二,收集能证实对方有较好经济支付能力的证据,比如对方名下的房产、车位、车辆、公司股权、投资理财等资产证据;三,注意保存孩子日常生活消费的凭据,可以适当为孩子报读兴趣班、辅导班及为孩子购买必要的保险费用等。
说到男方一家要抢夺孩子的事,我觉得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他是真的抢孩子,但没有真心,有句话说得好,‘做母亲从怀上小孩就开始了,而做父亲要从生下小孩时起。’又有句话说,‘宁跟讨饭的娘,不跟做官的爹。’这就是说明,孩子和母亲的关系比父亲要亲,如果不是强扯上的所谓姓氏的关系,父亲和母亲真没什么可比性,就是动物界,也是带幼崽的母亲居多。对父亲来说,孩子的意义就是私有财产的意义,姓氏实际上就是一个私有财产的标志,父亲说心疼孩子,不如说心疼自己的财产,所以,他抢的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不信且看,抢的大多都是男孩子,因为传统思想认为,女孩是别家人。
二、他不是真的抢孩子,是蓄意的,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他的心根本不是小孩身上,他是以小孩来要挟孩子母亲,他知道孩子母亲心软,他想取得更多的财产,所以,我们经常会看到这种情形,一个离婚母亲,净身出户,含辛茹苦地带大小孩,当然,这还不是他最终的算计,他的算计在于,等他老了,还可以找到他没有抚养过的孩子,让他赡养自己,谁叫法律规定好的,孩子可是逃不掉的。
三、他可能是真心的,他认为母亲带不好孩子,他会好好带在身边,能保障孩子的生活,当然,这种情形不排除有,也有情深义重的好父亲,也有薄情的母亲,这种父亲会为孩子着想。
但是之后,若父亲再婚,有后母就变成了后爹,母亲若再婚也难以再照顾到孩子,到时孩子过得可想而知,所以,奉劝踏进婚姻的人,请珍惜婚姻,珍惜配偶,别去做伤害配偶的事,别动不动就离婚,因为,离婚的痛苦不是只有你们两人承受,还有孩子。
说到权利,一半的一半,男方女方权利一样,没有谁比谁多,仅仅看你是不是更适合抚养小孩而已。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是离婚案件审理的重点,这个问题大家都非常关注。
孩子的抚养权归谁,依据孩子的年龄不同三种情况:
一、孩子如果是两周岁以下,原则上一定是跟随母亲的。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在法律上还在哺乳期,哺乳期的孩子抚养权归母亲,除非孩子的母亲放弃。
二、如果孩子是在两岁到八周岁之间,那么看谁的条件更利于抚养孩子成长。这里的条件呢,不只是指收入,还包括您的学历,您的住所,以及是否有时间来去照顾孩子等,目前孩子跟着谁生活等综合判断;
三、如果孩子8周岁以上,法官会单独询问孩子问孩子的意见,是喜欢跟爸爸还是喜欢跟妈妈,问题虽然残酷,但是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一般都有了自己一定的认知和判断,其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选择。
总之,无论大人之间的恩怨如何,都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孩子跟着哪一方更适合孩子的健康成长更重要。
首先,只有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才构成‘事实婚姻’,此时间截点后在法律上为同居关系。 其次,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后,因为你们本无夫妻关系,所以也不存在所谓‘第三者’。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原则上会根据哪方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来判定 。如果孩子不满两岁一般必须由母亲抚养,超过两岁但仍年幼的孩子判给母亲的可能性也极大,除非女方没有意愿或被证明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付给抚养费。
1.法院在审理离婚孩子抚养权纠纷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哪一方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下判决的。基于这一点,国晖婚姻律师总结了一些能达到争取子女抚养权目的的关键证据,分别是证明夫妻双方经济能力的材料、证明夫妻双方综合素质的材料、证明子女抚养环境的材料和子女的意见。
2.关于证据这一点,其实无论是交通事故赔偿还是婚姻家事纠纷孩子抚养问题,证据都是法院审判的关键。例如,工资单、缴税证明、银行存款单、、产权证书等等,充分的经济实力可以为孩子获得良好的学习环境,这一点对夫妻一方争取子女抚养权非常有利。
除了经济能力外,还有父母的道德品质、教育程度、人际关系、价值观等等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若是有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的话,可以收集一些展示自身素质的证据,如学历证书、获得各种容易等证明。
3.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上,还会看夫妻哪一方对孩子生活,就学更为有利,例如夫妻一方生活的小区条件比较完善,那这样其取的抚养权的概率也会大些。家庭成员多的一方对争取孩子抚养权也会比较有利,因为现今社会大多数带孩子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若是夫妻一方有健康的老人愿意看护孩子,通过这一点可以给自己加多胜算。
如果是10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法院会认真听取孩子的意见,所以子女的意愿也是很重要的,夫妻一方在平日生活中要多与孩子形成亲密关系。
4.在抚养权争夺战结束之后,夫妻中没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还要面临抚养费问题。抚养费是父母对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成年人承担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如果女方在抚养期失职,没有抚养好孩子,让孩子的生存、身体、学习受到影响,或因女方在抚养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男方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重新夺回抚养权!谢谢邀请回答!
对于孩子抚养权的这个问题,首先夫妻双方是能协商的还是要先协商解决。我特别不赞成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拿孩子作为筹码,因为夫妻双方离婚,本来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就已经造成了影响,如果再拿孩子作为筹码,那孩子是不是太可怜了呢?所以我通常都是建议当事人离婚的时候,财产你可以争,但是孩子没有必要争得歇斯底里!
因为有很多人争夺孩养孩子抚养权的目的,就是不想让对方看孩子,其实这个是既不合情也不合法的。
因为法律规定了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你不能阻挠对方来探望孩子,探望孩子是对方的权利,这不仅是对方的权利,而且是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很严重影响的。如果你争夺抚养权,就是为了不让对方来看孩子,这种情况下是违法的,同时也是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利的。
所以我们建议当事人对于孩子抚养权还是要心平气和的去协商,因为你们只有协商好了,孩子才能够健康平安的长大。
如果实在协商不成,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两岁以下的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比较大,超过十岁的孩子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2至10岁之间的孩子,就要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了,这个就需要法官来根据自由裁量权来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了。
所以你看,与其让法官来猜你们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还不如你们双方自行协商,因为孩子抚养权虽然归你了,也不代表你就能一直养着这个孩子不让对方看,所以孩子抚养权归谁,其实意义并不太大。
而且也不是说谁拥有了孩子的抚养权,谁就能够多分财产,这个是不会产生很巨大的影响的。
所以建议大家在离婚的时候,既然已经离婚了,就好聚好散吧,看着孩子的面上,将来大家还要见面,就不要见面三分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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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具体协议时,应将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时间、交接办法、抚育费用的负担等约定清楚。扩展资料:如果离婚以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如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八、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因为抚养条件的变化或者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直接抚养关系的,可以由父母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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