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被剥夺了怎么办
探视权(探望权)应该具体指的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后,由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子女归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抚养、随其中一方生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利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
毕竟血浓于水,不管子女的父母之间的感情如何、婚姻状态是怎么样的,成年人之间的纠纷不要转嫁到孩子身上。父母离异本身对孩子来说已然是一种伤害,适当的探视权(探望权)行使既体现父母对子女一如既往的关爱、照顾,也有利于促进子女健康成长、塑造健康人格。因此我们更应学会放下成人之间的恩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一切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关注重点。
实际上,任何人都不得限制、阻挠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的探视权(探望权)的正确行使。
除非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会危及子女健康、之前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如诋毁、恐吓、威胁、骚扰、实施家暴)、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导致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等情形,最终导致法院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权。在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前提下,如不是上述情形的,建议父母双方先友好协商探视方式、具体时间、地点、交接方式等,并按照约定行使探视权(探望权);如是上述情形的,建议探望权人自己向法院提出恢复探望权的申请,并举证证明自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经消失了,由法院审查后再通知恢复其探视权(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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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异之后,一方拥有子女的抚养权,那么另一方有权利去探视的权利。我们大家都知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离婚率随之增高,如果离婚,一般情况下都会涉及到孩子抚养权以及探视权的问题。
像您这种情况,被剥夺探视权,您需要说明一下被剥夺探视权的原因?是否经过法院判决还是对方直接不让您看到孩子?对方有什么样的证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对于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是,也有被剥夺探视权的特殊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另一方要搜集大量关于夫妻一方虐待儿童的证据才可以起诉。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具体的需要结合您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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