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要还吗
恋爱是甜蜜的,爱情是美好的。在古代,如果男女双方恋爱、定亲后,会互送定情礼物。现代社会,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了表达爱意,相互之间互送礼物,有一些经济往来是很正常的,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要还吗?
如果恋爱失败两人分手了,恋爱期间互送的礼物、两人之间经济往来的账目该怎么算?的确是一个很头痛的问题。按照我国婚恋的风俗习惯和《民法总则》的要求,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可以采取如下处理手段。
两人相互赠送的礼品或者金钱往来。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相互之间的爱慕之情,不可避免的会相互赠送礼物或者部分钱财。既然是一种馈赠行为,只要不是对方采取胁迫方式索要的,馈赠给对方的礼物和金钱是不能要回的。因为馈赠物品和金钱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因为恋爱分手了,就给对方索要自己的赠送的物品和金钱。一个人这么做是不道德也是违法的。很多的男女朋友,在节假日、特别是情人节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的形式,给自己的情人发红包,什么“520”元我爱你红包,什么“1314”元一生一世红包等,这些红包就是一种馈赠行为,是不能要回的。
在恋爱财产纠纷中,法院判决有这么一个特殊规定,在男女恋爱期间,如果一方赠送的是贵重物品,并附带有一定条件。如果男女分手后,应该退还对方,但可以补偿另一方一定的经济损失。比如一对热恋中的男女朋友,男的为了表达诚意,经过家长同意,花费几十万赠送给女方一副钻石项链,明确表示这副钻石项链是赠送给自己妻子的。后来因为种种原因,男女分手,女方应该归还给男方。因为这种贵重的,特定的礼物包含有附加条件,这个条件就是只有结婚后,成为男人的妻子,才是属于女方的。
不是馈赠的礼物和金钱,应该归还给对方。
恋爱期间,女方主动要求男方购买的物品,或者女方因为家庭或者个人原因,给男方所要的,或者借用的物品或者金钱,这不是一种馈赠,这是一种借贷,应该归还。比如女生说:我看上了一件衣服,价格比较贵,我没有钱,你给我转账3000元钱,我去把这件衣服买回来去。或者说我和我闺蜜要出国旅游,钱不够了,还差5000元,你给我转5000吧等等,这种转账就属于一种借款,不是馈赠,女方应该归还。
女方不归还怎么办?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比较复杂,外人很难进行判定。如果男女双方分手后,男方想让女方归还财物,只能采取协商的形式,如果女方愿意归还,自然皆大欢喜。如果女方不愿意归还,男方只能搜集相关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综上,分具体情况处理,第一种如果是其中一方给另外一方打钱,而这部分钱又是用于双方恋爱期间的日常开支,分手后双方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超过日常开支或者没有用于日常开支,又或者有多次大额转款,则需要返还相应部分。第二种如果是借第三人的钱用于两人日常开支,借款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借款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是用于两人共同开支,另一方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