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全额工资还是基本工资
产假问题一直是众多职场女同胞们深切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员工和公司发生矛盾和纠纷的高发地区,为了能够让大家更准确的知晓员工产假相关规定和应得利益以及细节,我们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关于产假的基本细则、典型问题以及各地区产假天数规定。
产假的保护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并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在休产假的前提下,所得到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就是你上年度的平均工资,一般来说不少于98天(部分地区有鼓励延长)。
生育津贴是员工和以及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办理的生育保险所对应福利,而产假工资则是公司在针对员工产假(陪产假)期间的应支付工资,前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后者由所在公司支付。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享有哦!但是,如果总的产假超过了98天或生育津贴所对应的时间,则剩余产假时间的工资由所在公司负责支付,直至产假结束。
生育津贴发放有两种情况:
①社保机构直接给员工;
②打到公司账户,由公司再发放给员工。
一般来说,女职工生育完后,向用人单位提交相关生育证明资料后,由社保基金一次性支付的。款项会打到公司账户中,由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女职工。公司既可以在员工生育之后将应付工资一起给到员工,也可以先按月发放,届时生育津贴报销至公司账户,则采用多退少补的原则,也就是生育津贴实际大于公司发放的,公司把多的部分给到员工,生育津贴不够,则由公司补足。而发放到公司的生育津贴数额是可以到当地社保中心查询的。
总的来说记住一个原则,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哪个高,就按照那个标准发放。
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
某公司小李和小张两位女同志前后怀孕(偶然,有缘分,别想歪),在进行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计算的时候,小李是98天,小张因为难产是113天。
小李去年的平均工资的8000元/月,但是因为小李进公司时报的生育保险基数对应的发放标准为7000元/月,而小张因为公司报的生育保险基数较高(老板亲戚等各种人为合法因素),其平均工资虽然只有4500元/月,但生育津贴报销下来是5500元/月。
最后,小李的产假期间的工资就按照过去的平均工资也就是8000元支付,除却生育津贴报销的7000元,剩余1000/月由公司补足;而小张则按照生育津贴报销的5500元/月进行领取,同时生育津贴超过的天数15天由公司按照同等标准进行补足。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的产假天数规定有所差别,实际发放数额也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有关产假期间的劳动争议问题
没给员工买社保?产假权益不能少!
有的公司可能没有给员工购买生育保险甚至是购买社保,这种情况下员工怀孕公司首先不能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按照实际上年度平均工资想员工支付产假工资,来保障其权益。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不给予员工合法应得的产假休息时间,那么员工可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提起仲裁。不仅100%会得到自己的权益,也就是产假工资和产假休息时间,甚至公司之前未能补缴的社保也会相应给到补偿,所以在遇到这种问题时一定要坚持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被公司所诱导放弃!
休产假还要在家工作? “加班费”另外算!
另外,有的公司的员工因为岗位特殊性,在休息产假期间在家还要参与工作,这种情况也是比较多见的,例如很多企业的女性管理人员就是这样。那么当发生这样的情况时候,首先是不建议员工在怀孕的时候参与工作,这样对个人健康不好,而且大多数企业也不会冒险或者鼓励员工出现这样的情况。
但是如果员工确实合理参加了工作,则公司应该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同时支付给员工工资,此时支付的员工工资和生育津贴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确实要求你产假期间工作了,则需要根据劳动时间,额外支付发对应的工资。
哺乳期要求上夜班?你可以按规定拒绝!
关于哺乳期的情况,《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这一块做了明确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工作时间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关于各地产假细则时间的明确规定
各地产假、婚假天数整理如下,男方也有陪产假!
如果是二胎的话,最少也是享有98天的产假待遇,而且大部分地区的二胎产假只要在符合准生和合规的基础上,所休假期是不会低于第一胎的。
但是按照不同省市甚至居民身份以及当地的即时政策不同,给到的实际生产假、陪产假以及匹配到晚婚晚育的奖励性产假也是不太一样的,具体详细还请依据当地实际政策法规为准。
总的来说,对于生育的女同志本就应该给与最大化的人情关怀与帮助,同时作为员工个人也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产假工资发多少?绩效工资要不要发?
案例:员工工资结构为:岗位工资2000元,加班工资1000元,考核(绩效)工资为2000元,员工休产假、婚假、年休假、护理假工资发多少?绩效工资要不要发?
法律:《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2、《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解读:这里有两种情形。
情形1:用人单位只在工资条上划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但公司实际上不存在绩效考核标准,或从来不进行绩效考核的。
产假期间,员工算正常出勤,工资全额发放。这种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在产假期间支付全额工资。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
情形2:用人单位在工资条上有绩效工资的体现,在规章制度上也有相应的绩效考核标准,且能严格执行,绩效考核与员工表现挂钩。
这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发放绩效工资。像上面的案例,周末加班工资须为员工周末加班才可获得,考核(绩效)工资是员工出满勤后人事部门根据员工的出勤情况给予一个考核分数并据此发放的工资。劳动者产假期间无周末加班及考核工资,因此按照岗位工资2000元发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结构与实际工作情况是有关联性,劳动者不能要求以其休产假前的工资来计算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