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撞人了伤者老要钱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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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就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民警说法】邱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松山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教导员方雁南:邱某与王某的先期交通事故已经调解完并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已经具有法律效力,我撞人了伤者老要钱【案例】今年8月16日,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公安分局向阳派出所民警接到辖区居民王某报案,称自己被邱某敲诈勒索2000元,民警调查了解得知,王某与邱某在今年2月份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厮打,当时民警已经将此事调解,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调解处理。

在交通事故当中受害者可以要求行为人进行赔偿,但是受害者所要求的赔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其主要依据来源于交警所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的。

接下来将由交通律师为您介绍“我撞人了伤者老要钱”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我撞人了伤者老要钱怎么办

1、交通事故对方要求责任认定以外的赔偿不用理会,如有必要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维权。

2、原因:因为责任认定已经包含了所有的赔偿了,而且交警也给出了合理的惩罚,并双方签字认可了,如果对方要求额外补偿,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诉维权了。

我撞人了伤者老要钱【案例】

今年8月16日,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公安分局向阳派出所民警接到辖区居民王某报案,称自己被邱某敲诈勒索2000元。民警调查了解得知,王某与邱某在今年2月份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厮打,当时民警已经将此事调解,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调解处理。调解后,邱某拿到1000元赔偿款。事后,邱某觉得向王某索要赔偿费过低,又多次打电话向王某要钱,并威胁王某如果不给钱,就要继续到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重新处理此事。王某的法律知识欠缺,在邱某反复打电话威胁的情况下,给邱某汇了2000元。

几天后,邱某再次向王某索要赔偿,王某没有办法,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认真研究,办案民警认定邱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随后多次告知邱某到派出所自首,但邱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到案。民警通过排查,于8月21日在松山区将邱某抓获。经讯问,邱某对多次向王某要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邱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民警说法】

邱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松山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教导员方雁南:邱某与王某的先期交通事故已经调解完并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邱某再次向王某索要钱财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的行为。邱某通过使用威胁手段,使王某产生畏惧心理,从而交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其所得财物数额上已经达到敲诈勒索罪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且邱某的年龄(44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邱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二、车祸赔偿标准

关于交通肇事赔偿的标准,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已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应严格掌握以下标准和计算方法: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的必要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这里所说的“有固定收入”,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就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这里所说的“无固定收入”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对于没有收入的受害人,则不应计算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住院治疗的伤、残者,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赔偿伙食补助费。其计算标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其间,需要人员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对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这里所说的“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仍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征税费计算。自定残之时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则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被害人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如制作拐杖、安接假肢、购买代步车等,应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少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但二者最低均不少于5年。此项补偿费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领取。如没有继承人,其他人员不得申请和领取死亡补偿费。

9、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赡养的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等,应给予生活费。补偿生活费的标准是: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10、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对当事人亲属所必需的交通费用,一般也应包括在内,但最多不超过3人。

11、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对当事人亲属为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所必需的住宿费,一殷也应包括在内,但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的部分,不计入赔偿范围。

12、其他财产损失。因交通肇事而造成的物质直接损失,应予赔偿,财产损坏,不能修复的,应折价赔偿。

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我撞人了伤者老要钱”律师已经说得很详细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车祸赔偿对方要求过高的当事人可以对责任认定以外的赔偿不用理会,如有必要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维权。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文中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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