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与借条哪个好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而借款合同是专门的法律术语,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这两者具体有什么不同?
区别一:对是否已还款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区别二: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区别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到底借款合同好还是借据好
案情:
2014年13月3日,被告杨某与原告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 出借人李某(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杨某(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履行。 一、借款的用途:经乙方申请甲方核实,本项借款用于购买某店面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用途。 二、借款的金额、期限 1. 乙方因项目投资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个月 ,甲方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算。 三、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期限 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利率、日期支付,乙方在每月3号结清,如乙方有任何一月未按照本协议定向甲方支付利息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立即要求乙方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 四、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归不定期借款本息的,从乙逾期还款(息) 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由乙方每日按照借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 五、借款担保 乙方以某房屋作为抵押物,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权利支出的所有费用。乙方借款到期如不能偿还本金、利息,甲方有权就乙方某房屋所担保的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乙方并保证其某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有效。六、合同的变更、解除 借款期间,乙方可提前还清甲方全部借款。如乙方提前还款的。 当月借款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 七、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有协议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另行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如有争议,交由甲方住所地法院处理。3、本合同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乙方必须在三天内向甲方提供所担保物和抵押的手续。 甲方(签字):李某 乙方(盖章签字):杨某 2014年12月3日”。(上述全部引用合同原文)
法院审理认为:
(1)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借款用途、利息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借款担保和其他事项(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均有明确约定,可知原告对该笔借款是慎重的,对相关法律法规也是熟悉的,原告应当知道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而原告庭审中不能提供已支付借款的凭据。(2)《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以某房屋作为抵押物,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权利支出的所有费用。乙方借款到期如不能偿还本金、利息,甲方有权就乙方某房屋所担保的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乙方井保证其某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有效”,而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被告已作出担保的凭证,不能证明被告为借款提供了担保。综上,原告仅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已支付借款的凭证,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法定生效要件,故该借款合同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评语:
民间借贷纠纷是借款合同纠纷的一种,在诉讼中它要求出借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1)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一致意见,(2)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支付了款项。所以简单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据比借款合同更重要,但是复杂的(比如利息约定、还款期限、担保等事项)最好还是有白纸黑字的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