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什么?怎么赔偿?
工伤之后,总会有四神无主的工人,他们的脸上都是一脸懵,不值得思考的是没有补偿,知道有赔偿的人不知道该付什么费用,知道该付什么费用的人不了解赔偿程序。你应该知道,你想获得工伤赔偿,工伤鉴定是一个必要的程序。为了方便大家,我们对“工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解决了上述问题,那么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什么?怎么赔偿?
1、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大致包括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三、辅助器具费用;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为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劳动关系解除时,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3工伤认定程序有哪些?
工伤认定程序具体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4)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2、核实
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3、中止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4、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赔偿问题,包括下列项目:
1、发生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等;
2、因伤误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资照常发放);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九级9个月,八级11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6个月;
4、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各省自行制定;
5、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省自行制定。 第3项中的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取实际工作月数平均工资。
第5项中的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中取高者。 各省自行制定的,可去当地工伤管理部门(劳动局/人社局)咨询。 如缴纳了工伤保险,赔偿中的第1、3、4项由工伤管理部门(劳动局/人社局)支付,其余由单位支付。
如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单位支付。 如果单位拒付赔偿,可申请劳动仲裁;不执行仲裁,可到法院起诉。
工伤保险赔偿案例回放
某公司职工吴某,2014年8月27日早6时许自居住地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吴某同等责任。吴某所受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捌级。未有证据显示某公司为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吴某在与案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与案外人达成调解协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朝民初字19196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2016年3月7日,吴某申请仲裁,主张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1.医疗费34 000元;2.二次手术费18 000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167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 167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 667元。2016年11月7日,某仲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16〕第1264号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吴某: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 137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 667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137元,并驳回吴某的其他申请请求。某公司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于判决:
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吴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1 093元;
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吴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 137元;
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吴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 137元;
四、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编者认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吴某所受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捌级,上述工伤认定结论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已生效,且未有证据显示某公司为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某公司应支付吴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捌级伤残应支付的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而《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关于吴某的工资标准,吴某提交的2014年7月、8月回龙观工地工人工资表为复印件,缺乏原件予以核对,且某公司不予认可,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吴某提交的《证明》上所加盖的印章经鉴定并非某公司的印章,虽吴某不认可鉴定意见书的关联性,但其提交赵某的证言,首先证人不能自证其身份,亦未能证实赵某(音同)确系某公司项目经理,其证言法院难以采信。鉴于吴某未能提交充分反证,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对吴某提交的《证明》不予采信;吴某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但其未能证实,且该主张与其提交的工资表复印件、《证明》原件三者均不相一致,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工资标准难以采信。某公司亦未针对吴某的工资标准提供证据,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吴某的工资水平,根据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法院依法酌定吴某的月工资为6463元。经核算,某公司应支付吴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 093元。
吴某自认受伤后已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其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经核算,仲裁机构裁决某公司应支付吴某上述两项补助金的数额不高于吴某的应得数额,故法院依法对仲裁机构的该两项裁决结果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