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认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认定
电动车当然属于非机动车。它是靠电行驶,停电即停,它设计最高也只45公里,一般在城区也只启用20–30公里速度行驶。它停车面积相当少。最主要的;电动车己经深受欢迎,成了普通工薪层人士,或者可说,成了大们大众最喜爱和使用安全方便的交通工具。对电动车,只能加强管理,绝对不能禁止,人们不会答应。
如何界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范围?
文/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2条2.1:“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法条释义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机动车
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但其中对于机动车的界定仍具有意义,按其规定,机动车具体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2、非机动车
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具体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轮子的车辆)、人力车(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仅指的人单人使用代步工具, 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
3、关于特殊车辆的性质认定
由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分在某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和责任比例,因此,某些特殊情形下,会对某些特殊车辆性质的认定产生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电动三轮车。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归入了‘非机动车’行列,人们对电动三轮车的性质也产生了争议。
⑵.非机动车改装,增加了动力装置。如自行车、手动轮椅车上加装小动力发动机。
⑶.外形尺寸大、质量重、最高时速快的电动二轮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划分标准并不十分科学,把许多实质上的机动车排除在‘机动车’之外而列入了‘非机动车’之列。且上述车辆的行驶目前并不需要驾驶证,不经任何训练的人就可驾驶,其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将之排除在机动车之外,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相悖的。有些国家对机动车的界定就比较科学,如德国,首先以‘非人力’为基准,再以时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为基准作排除,也就是时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非人力驱动的车辆均为机动车。对一些性质存在争议的车辆,如果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可以参考此划分标准作出性质认定。
对于电动三轮车,可以参考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电瓶车列入机动车的规定,认定其为机动车。对于加装了发动机的自行车,如果最高时速能超过每小时20公里,也可认定为机动车。对于二轮电动车,特备是大小、重量和速度与摩托车不相上下的,如果与行人及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又需要特殊保护的,在个案中也可适当作些突破,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其为机动车。
■参考文献
《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基层法院、法庭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2008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2008年10月1日实施。
我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已经有二十多年了,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已经划分,双方就可以根据责任认定的划分来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当然,如果有人员受伤还没有出院的话,需要等待人员出院之后才能进行赔偿。
谈到赔偿,我们就应该知道赔偿的流程以及赔偿的内容都有哪些。通过这篇文章,我给大家仔细的介绍一下。
什么时候可以谈赔偿?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交警部门已经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在这种情况下是已经具备了谈赔偿的条件。但是如果非机动车的人员还在医院住院,那就需要等到伤者出院之后把费用算清楚,大家再来谈赔偿。提早的谈赔偿,有的时候会给双方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伤者的伤情比较严重,出院之后还需要做伤残鉴定的话,那要等伤残鉴定的结果出来之后再进行赔偿的调解。
双方谈赔偿的方式都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处理当中,双方的赔偿方式有好几种。有些当事人可能选择的是自行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赔偿。如果说通过正规的渠道来谈赔偿的话分为以下的几种。
- 责任认定书下发之后,双方的当事人在十日之内书面申请事故处理民警进行赔偿的调解。伤者还没有出院或者需要做伤残鉴定的,可以在申请之后等待交警的安排。
- 责任认定书下发之后,双方的当事人也可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协商民事赔偿部分。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 双方的当事人如果经过几次的调解,都达不成协议。那只能选择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以上几种方式就是大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民事赔偿调解的主要方式。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最主要是由保险公司来赔偿绝大部分。
保险公司的赔偿。
机动车现在都购买了强制保险,甚至有的车辆还购买了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的主体。
在强制险的范围内,只要机动车存在有过错行为和责任。在强制险的赔偿范围内将全部的赔给非机动车。
如果有剩余的部分,将会按照责任的划分来进行赔偿。在赔偿上,机动车如果存在有商业三者险的话,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按责任划分赔偿,如果没有商业三责险,将会由机动车驾驶人员自己掏腰包。
我的个人建议。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当中,在民事赔偿上其实是比较好处理的。因为目前我们的机动车都是有保险的,而且很多车辆还购买了商业三者险。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的人员受伤比较严重的话,可以在前期申请国家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帮助。
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交通事故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
因为交警部门已经对责任进行了划分,法院将会根据责任认定,划分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在起诉的时候,一定记着要将保险公司也列为被告。
以上就是我对这件事情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分几种情况:
1、非机道被占,允许非机借机动车道行驶,此时机动车撞前方已经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非机,要负事故全责。
2、即使非机道未被占,如果非机已经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机动车从后方撞前方同向行驶的非机,属于机动车严重疏忽大意,要负80%的责任,非机负20%的责任。
3、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非机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驶入机动车道,机动车紧急刹车都无法避免事故,那么非机要负主责以上
机动车无交强险,那么本应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由驾驶员赔偿,另外予以2倍保险费的罚款
感谢邀请!
交警认定责任的基础是事故发生原因,首先他们会通过各种途径查明事发当时的各种情况。
还原事故经过的方法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调取事故现场多角度的监控视频、调取旁边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寻找目击证人等方式,然后再具体分析事故原因是什么。
如果确系是你向右变道时不小心碰倒他了,他的损失理所应当该你赔偿;如果确实是他趁你变道的时候碰瓷,那么你就一分钱都不用赔给他。
当然,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明显不对。但现实情况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非机动车一方受损的,只要不是非机动车一方故意(碰瓷),机动车一方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非机动车一方有恃无恐、甚至恶意违反交规的局面。我认为,法律应当适当修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2.机动车有责任的要赔偿非机动车一方3.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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