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字的口供能翻供吗?
录取口供是侦查与调查的一个过程和程序,按受询问人(被调查人或当事人)须按事实的本质与实际的发生发展过程如实陈诉,反映客观的事实的真实质,否则会涉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已签字的口供能翻供吗?
如果在询问过程中有诱供、逼供行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响,所供的不是事实或存在严重瑕,会妨碍或影响到案件办案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效果,则可以申请重新录口供。如果所录口供是事实则不可翻,干扰与影响办案也不是闹儿戏的,会有法律后果。
翻供通俗的来说就是要改变自己原来的供词,使形势对自己有利。翻供人的心理大致可分为两类,其一,为了澄清事实;其二,为了制造假象,使法官无法明辨事实真相。那么翻供的情形有哪些?翻供不成功会重判吗?
一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诉讼阶段作了供述,但在后一诉讼阶段作了翻供,翻供的动机往往是对前一诉讼阶段所作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满,为求得对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及相应的诉讼结果而翻供,这种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动因。
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内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实。但这里应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推翻的原供述内容是有关案件的一般事实还是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
其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内容,称“彻底翻供”,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产生新的内容,该供述内容可能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无关的案件事实,也可能是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实,但总体上往往都产生一个共同的结果,即原供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所彻底否定。
以没有看笔录,或名字非本人所签为由翻供,实务中,很多情况下,此类翻供,很像抵赖,有无理取闹之嫌,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公诉人几乎不用费劲就可以当庭应付。因为,它不涉及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只需要公诉人当庭解释,就可不攻自破。
被告人称“当时没有看笔录,就签了名字”,那么公诉人就可依据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理论,引出被告人在已满十八岁情况下,明知签字所导致的后果,而执意签字,没有充分合理的补充说明,不能说明他不知道笔录的内容。(文盲,可能避开公诉人此类攻击,另当别论)
即便,辩称没看笔录就签字的说法过关,那么,因为被告人已首先设定没看笔录,那么他就不可能指出供述中虚假记载部分,给具体质证带来很大麻烦。
被告人辩称“签字非自己所签”的翻供,公诉人可问询是否知晓笔录内容,为何不签字,为何不事先向检察机关反映,出示同步录音录像,出示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再不行,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委托笔迹鉴定等,此类翻供除了浪费审判期限之外,在撼动证据体系方面没有实际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临“认罪态度不好”甚至“认罪态度恶劣”的指控,给自己被从重处罚 “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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