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亡单位需要赔偿吗?
人的一生免不了生老病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职工尚未退休时,死亡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公死亡,一种是非因公死亡。职工因工死亡的法律规定和待遇标准都很明确,法律实践中遇到的也相对较多。 然而,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问题常被人们所忽略,甚至很多执业多年的律师也对此一无所知。
非因工亡单位需要赔偿吗?
职工非因工死亡,单位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是补偿费用,而不是赔偿费用,补偿费用是属于道义上应该支付的。简单来说,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就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非因工伤死亡或因自身患病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的待遇;以及劳动者办理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可获得的待遇。这部分应该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丧葬费,劳动保险条例里规定是两个月的职工工资。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各省又逐渐演化出了自己的规则,山东省目前是一千元,北京市是5000元,上海市是两个月工资,深圳市是三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也有地方是四个月工资的,主要要参照当地劳动部门的丧葬费标准。
第二部分是一次性抚恤金。原先劳动保险条例里叫一次性救济费,是根据抚养亲属的不同,给予3到12个月的救济费。目前山东省是十个月社会平均工资,北京市是20个月的本人工资,深圳市是6到12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还是各个地方不一样。
第三部分实际上是供养亲属费用。根据相关的文件,如果其亲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话,单位要发放相应的供养亲属费用。山东省根据生活区域不同目前是460元、410元和360元。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有各地不同的做法。山东省2013年,出台了一个关于非因工死亡职工社保待遇的规定,文件中规定。
职工非因公死亡,在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如果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由社保基金承担。如果缴费不满15年,每缺少一年,降低1/15待遇。
供养亲属费用仍然由原渠道列支,也就是用人单位承担。这可以极大降低了我们企业的费用。
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遗属困难补助”的支付范围及条件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1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二)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非因工死亡或者自身患病死亡的,可否获得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由谁支付?
首先,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非因工死亡或者自身患病死亡的,可获得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
其次,死亡劳动者的遗属在符合上文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向用人单位主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同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社会保险损失,即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项下本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三)如果劳动者系自杀,那么是否属于非因工、因病死亡?可否获得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
首选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对于非因工、因病死亡的具体情形并没有做明确的列举,即没有明确的将“自杀”情形纳入或者排除在非因公、因病死亡的范畴。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观点:
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自杀行为不享受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因此自杀死亡可享受非因工、因病死亡待遇。
以上是林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非因工亡单位需要赔偿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如果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您可以在我们的官方平台进行提问,简单叙述自己所面临的问题,上百名专业律师会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