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偿金税前税后
劳动合同补偿金税前税后
这个问题应当是问企业发放员工离职补偿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离职补偿金是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之一,可以税前扣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理第27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答: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具体有点复杂,参看文件规定。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一次性补偿金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目前,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规避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采取与员工主动解除合同的方式,给予员工一次性补偿金而不是年终奖。
考虑到税法政策是动态修订的,这块政策今后可能是变化的,也请今后随时关注最新变化。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计算方法: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注意:以上是针对解除劳动合同而言,而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有区别的,因此,如适用上述条件的,应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方式,而不要用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
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的平均数;应发工资应当包括员工所应得的所有货币性收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解读: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括:
1、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应计算在计算基数中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凡是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3、合同“年终十三薪”是否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有条件的计算在内 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 .
4、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前12个月工资是否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通常指税前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缴税,也有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关于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有规定。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在高过一定总额之后再通过法定计算方式缴税。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要以税后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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