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房屋分配的法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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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条件下,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农村房屋分割案件日趋增多,父母在其子女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子女婚后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旧房翻建,当该房屋在涉及财产分割、拆迁利益分配时,便成为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紧密相连,但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民事法律对此类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例如儿媳在婚后与公婆共同参与旧房翻建,其在离婚后能否主张对共建的农村房屋进行分割,在审判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处理农村房屋分割问题时,基本都回避了宅基地利益的分配。

家庭成员房屋分配的法律

动迁房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中文名:动迁房

意思: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即为拆迁安置房。

对象:特定的动迁安置户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

综上所述,可以判断出来动迁房是给予被拆迁人的。那家庭内成员如何进行分配,就看被拆迁人的原本房子产权归属为谁,那就由产权归属人说了算。不过现在拆迁基本原则是被拆迁时每个户口的家庭成员有固定面积补贴(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商品房源)的分配再加上俗称的人头费组成。购买动迁房时个人分配面积我们这人均只有45平,那么剩下的就是以市场价格购买,所以整体感觉还是容易达成协议的。毕竟是一家人,自己拿自己应该得的,关键就是对于父辈或者爷爷奶奶这一代的,做为子女不干预,尊重他们有独立的自主处理权利就不会产生矛盾和争执。

经济社会条件下,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农村房屋分割案件日趋增多,父母在其子女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子女婚后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旧房翻建,当该房屋在涉及财产分割、拆迁利益分配时,便成为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紧密相连,但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民事法律对此类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例如儿媳在婚后与公婆共同参与旧房翻建,其在离婚后能否主张对共建的农村房屋进行分割?若可分割,分割后的房屋所涉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认定?原宅基地原使用权人是否有权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处分”? 一、认定标准 农村房屋分割应坚持“一户一宅”和“房地一体”的原则。 在审判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处理农村房屋分割问题时,基本都回避了宅基地利益的分配。以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9)青2822民初20号分家析产一案为例,法院以原告婚后与其丈夫及公婆共同参与房屋翻建而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根据原告及其公婆事先自愿达成的析产协议,结合庭审中双方意愿进行了分割。问题在于,迁入一方在离婚后,是否享有原住民(公婆)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利益。 二、问题分析 此类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宅基地利益享有主体的认识不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存在分歧,尤其是“一户一宅”和“房地一体”的认识分歧较大,因此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涉及房屋分割等纠纷的处理结果也呈现多样性。我国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仅就取得、行使、转让等问题简要讲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一户一宅、出卖出租等做出简单规定,除此之外,无其他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对涉及房屋分割引申的宅基地使用权利益分割的问题缺乏指导。 三、处理意见 在分家析产纠纷中,其他家庭成员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共同出资出力,建造房屋,双方对共建房屋有约定时应从其约定,双方无约定时,除认定为共建人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帮助或者对其享有的债权以外,出资出力人对房屋享有共有份额应无争议。此时问题在于,出资出力人是否因对所建房屋享有共有份额而享有相应的宅基地使用利益。根据房地一体的基本现实,实际上分割部分共建房屋的过程,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拟制的意思表示,即让渡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使用权人除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该宅基地的此类权利之外,是否享有一定的处分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村民在出卖、出租其已获得的宅基地后,基于房地一体,村民便因其处分行为而丧失了再次申请审批宅基地的权利。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有限制的处分,从当前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为有效,分家析产案件中可举重以明轻,即法律对转让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尚不禁止,那么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因允许其他家庭成员通过共建房屋等情形而让渡一部分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更无理由禁止。 对于宅基地的利益主体理解,其基本原则应当一致,即必须正确理解“一户一宅”,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时的利益主体范围;其次,其他家庭成员通过共同对旧房翻建等情形,须区分不同主体出资、出力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性质,界定其对所建房屋享有何种权利,进而判断其是否可以继受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再次,应结合当地习俗、政策等综合因素,力求公正处理个案。 转自:微法官 文:杨银堆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拆迁的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房主。 如果房屋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话,那么就按照共有的份额来分配拆迁补偿款。 如果仅是一人所有,那么对于家庭内部分割就需要遵循个人意愿了,属于处分个人财产。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划分,需要家庭内部自行协商确定。

一、如何区分独有财产与共同财产?

1、如果房产证写单独所有,而房屋是婚后购买的,没有特别约定的,还是属于共同财产。

2、如果房产证写单独所有,而房屋是婚前全款购买的,是属于个人财产的。

3、如果房产证写单独所有,而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并且做了公证约定的,贷款归个人还款的,属于个人财产。

二、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

1、姻法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2、姻法年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姻法年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三、房产分割遵循哪些原则?

房屋为家庭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生活资料,正是因为它的重要性,才引发了这样或那样的种种矛盾和纠纷,当夫妻离婚或者家庭成员分家独立时,势必就要对该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分配。然而房屋有拆不得,房产分割基本原则如下:

1、分割房屋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尽最大可能不损害房屋现有的价值。采取一人独有,在给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2、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大家竞买的方式。出卖该房,大家分价款的方式。

以上就是关于新婚姻法规定房产要如何分割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让更多刚需买房结婚的朋友了解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然后更好地决定房产证该写谁的名字。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家庭成员房屋分配的法律“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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