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经费来源
业主委员会经费来源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以及社会或个人的捐赠。
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包括委员的补贴,不是向小区业主去收,而是要从物业费的百分之几扣除。这种扣除要经业主大会通过,写进被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合同之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包括委员的补贴,可从广告费、停车费、小区其他收入中出。但不管从哪出,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用纸、打印、复印、其他办公用品;电话费;交通费;保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的物质条件。
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组织。其经费收支账目应委托物业企业或中介机构代管,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公示,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
只要是业主共有资金,业委会这个“代理人“任何支出都要经业主同意,否则属侵权,严重的可依法追刑责。
业委会的权力是什么?是业主把自已权力转借给它代为行使,也就是业主把自已依法享有的权力借它玩玩,出了事业主代他“背锅”,谁叫借权力给他?而业委会的“过半选举”更是与法无据。你过半了,那少数业主依法享有的权力就可被作废,被剥夺?笑话。所以“代理人”的业委会没业主授权,你无任何权力!
像"双过半"的少数服从多数投票,就更是与法不符。太简单化,甚至难以执行。比如有的小区要加装电梯,低层业主不同意,虽然是少数那也是不能硬装的。因为省市规则不能抗国法,一切地方法,不能抗宪法民法典,业主私权力是受国法保护,不是多数就可侵害少数。
所以,业委会拿着少数服从多数"双过半"投票,就以为可以为所欲为,那业委会主事成员必将落入被判罚的违法泥坑。法制社会是看依法有据的。
可谓,业委会这个“代理人“机构的弊端已越来越多,最终将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应该是没有工资的,但实际上许多小区的业委会成员都会有收益,资金来源于物业公司的广告费分成。这些分成按说应该是全体业所有的,用于设备、道路的维护等,但有私心的业委会成员将其私吞了。
业主委员会是指有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使用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有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人员安物业户主的2%组成,一般小区有5到11人组成。业主委员会是对该物业的一切重大事项有决定权。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业主大会的成立:
1、同一个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当地主管部门先组织筹备小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做出约定。
三、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起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必须经业主所持投票全50%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指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维修基金使用和续筹蛋糕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有业主大会和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可后。
当地政府部门、派出所和居委会是协助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他们不是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任何一个组织的存在,都是需要有一定的经费来支撑着这个组织的日常活动。业委会也不利外,也是需要有经济来源,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是:为全体业主维权和减少不合理的物业服务费为业主减负。所以,业委会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素质,热爱公益事业,甘愿为业主无偿服务而不计报酬。但日常活动是需要经费的,而费用要有支出渠道的,根据《物业服务条例》法律等相关规定,可以从物业费中提取1%和公共部位的车位费、广告费的收取作为费用支出来源,而不是增加业主的额外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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