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案件有以下两类:(1)小额的劳动争议案件。小额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争议种类,必须是下列四类案件之一:劳动报酬案件、工伤医疗费案件、经济补偿案件、赔偿金案件。二是争议数额,符合上述四类案件之一的并不是都可以适用“一裁终局”,其争议数额还必须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2)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这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涉及的劳动基准国家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没有数额的限制。
一裁终局制是指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对诉与不诉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生效;认为对其不利,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含义: 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⑵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⑷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⑸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受理会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和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要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行。那么劳动仲裁的整个流程是怎样的?“一裁终局”又是什么意思?
首先,先要懂什么叫“一裁两审”
一般的民事案件,我们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经过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而劳动争议案件,则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就是“一裁”,然后分别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就是“两审”。
一审法院一般是区级、县级的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一般是市级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每个劳动争议案件,都要弄到法院二审才有结果的话,那么对员工太不公平了,因为这个流程下来,要花费8个月到18个月不等。所以对于有些结果很明确的劳动仲裁,就增加了限制条件。
其次,什么叫“一裁终局”
顾名思义,就是劳动仲裁出了裁决后,就是最终的结果,这个时候公司就不能继续起诉到法院了,这也是基于公平原则考虑,防止一些公司恶意拖延时间。
劳动争议案件中,以下这几种情况,公司是无法继续起诉的。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单个劳动仲裁请求的金额,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争议。也就是说,这几项仲裁请求,只要每一个请求的金额都没超标,就属于终局裁决!
二、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这些都是比较明确的,有法规依据的,所以也是终局裁决!
在劳动仲裁时,出现这种“一裁终局”的终局裁决,则意味着:
一、公司无法起诉到法院,只能按裁决结果执行。除非劳动仲裁的裁决有明显的违规、依据的法律条款明显错误影响到裁决结果,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不过这种概率不大。
二、但在“一裁终局”的情况下,员工一样有起诉到法院的权利。只要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直接起诉。
“一裁终局”并不是针对整个裁决书,而是可以按仲裁请求来认定。比如3个请求,有一个请求是终局裁决,另外两个不是,那么公司可以就另外2个进行起诉。但对于终局裁决的,公司必须按规定执行。
总的来说,“一裁终局”的做法,主要是为员工考虑,防止公司恶意拖延时间,给了员工自主选择权!所以,如果有条件,我们要利用好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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