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开除年终奖还有吗
被公司开除年终奖还有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在今年7月份补发上年度年终奖,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为今年7月份。
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有二种计算方法可供选择:
第一种方法是把7月的工资与年终合并作为当月收入额,然后减除3500元,余下为应纳税所得税额,从税率表一查出适用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方法:二是如果当年没有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算办法并且当年也不准备再采用,可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算方法:
第一步是确定适用税率:
既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要从年终奖中补足到3500元的余额后),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再计算应纳税额: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一种计算方法,纳税人税负要高的得多,第二种方法税负较低,但是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第二种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当然有权利要,年终奖该不该要,不受员工是否离职的限制,而是受公司年终奖相关规定的限制。
作为HR,经历过太过类似的事件,先说一个去年身边发生的实际案例。
这个员工就是在发放年终奖前已经离职,但是最终我们还是按规定支付了他该得的那部分年终奖金,也就是他虽然离职了,但是该得的年终奖一分不少。
公司的年终奖是在春节前发放,而在发放年终奖前一般要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中规定,只要参与了年终考核并且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都享有年终奖的分配权利。
这位同事刚好是在公布年终考核成绩之后离职的,他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因此也就意味着享有年终奖的分配权利,最后,我们也在他离职后按公司规定给他发放了他应得部分的年终奖,没有因为他的离职而将年终奖克扣,员工本人也表示非常意外和感动。
但在实际工作中,太多单位并不这样做,只要员工离职,就不发放年终奖,甚至不惜与员工闹上法庭也不发。
那么员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要回自己的年终奖呢?一般是以下两种情况。
一、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有约定年终奖。
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者员工手册中约定了年终奖事宜,那么说明年终奖是受制度保护的一个行为,不管自己离职与否,只要在当年度内有出勤,就应该要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年终奖金。
二、公司有关于年终奖的辅助制度支撑。
这种情况就类似于上述我公司的情况,虽然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并没有约定年终奖,但是考核制度中有约定,并且已经执行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那么也是同样有权利要回属于自己的年终奖。
其实实际工作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年终奖不存在什么要回不要回,好的公司不要自然也会发,不好的公司再怎么要可能都不会发,那这种情况就要自己收集好情况准备劳动仲裁了,这样的公司可能就只接受这样的形式了。
谢邀。我觉得应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实施。如果他在这最后一年仍然为公司尽职尽责,达到了规定业绩,当然要给他发年终奖,因为我们不能阻止一个员工另谋高就,但是要感谢他对老公司的付出。如果,他一心想要离开公司,没有做好自己的责任,那这年终奖本就不是他该得到的。
看企业年终奖支付条件。且各地对于年终奖支付的裁判规则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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