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合法但是签字了
合同不合法但是签字了
签了不平等劳动合同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维权。
首先,劳动合同必须合法,否则没有法律效力。比如,两年内不能结婚、不能生小孩,明显违背婚姻法,这样的条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公序良俗。比如,某企业因为员工留宿异性,引发民愤,于是在合同里规定,禁止留宿外人。结果,有父亲跟儿子住了一晚,企业因此处分员工,仲裁结论是企业违法。
其它诸如没有加班费、岗位随意调整、工资想发就发,等等,这样的老板等同自寻死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0条、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52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2)、双方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的 集体的 或者第三方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4)违背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53条、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54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 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要求变更的 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综上所述,在合同有些条款不合理 但是已经签字的情形下,只要你所谓的“不合理条款”符合以上法定情形,那么 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对条款进行变更、宣布合同其部分无效、全部无效或者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这是典型的“逼人自己走”的手段,而且很好用。
既然是手段,要说完全合法,那肯定就不合法。但是,法律是很多空子的,而且法律是不讲理的,只讲证据,这里面道道很多,去上诉也不一定赢,而且你没有公司那么专业,公司可以请专业的律师来。
律师是干什么的?
律师就是能够把不合法的事情变得从程序上是合法的,这就是律师的能力。
因此,个人面对这种情况,要不就选择默默接受安排,熬一下。要不就选择拿点补偿走人,要想和公司硬来,基本没戏。
这种手段的操作空间有哪些呢?
1、很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是没写工资数额的,这个时候,公司想怎么调你的工资,你都很难找证据去上诉。
2、公司只是把固定基本工资降低了,按个人的理解,这个数值应该刚好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样,不会低于这个数值。
同时,公司把其他工资部分全部划为绩效工资,至于怎么考核,还不是公司说了算,法律规定公司是可以对员工进行考核的。
不过,以前的考核是为了让员工努力工作,拿更高的收入,而现在,是通过考核,让员工拿不到这个绩效工资。通过这样的变通,变相为直接大幅度降低员工工资。
这样操作,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如果员工没有充足的证据,很难打赢官司。
3、而且,公司也不是直接操作,而且通过下发通知、协议等手段,让这件事情变得更加合法了,一旦员工签字,基本就没得上诉的可能了。
所以,我一直都认为打工者永远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想通过这些小小法律来改变打工者的地位,是不现实的。
因为打工者手上没有资源,所以根本就没有话语权,也就没有了地位。
第一,合同定义。
合同,在法律上属于平等的当事人经协商对条款共同认可,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各方签字确认最终生效的协议。
第二,合同生效要件。
1 真实意思表示。
签约各方必须表达真实意愿,不存在胁迫或者误解,不存在被欺诈等情形,条款表达的内容就是各方理解的真实想法。
2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签约各方必须能明白在做什么,最终的后果是什么,如果违约将面临什么,这些必须都能理解,同时有能力自行承担后果,而不是监护人代为承担。
3 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内容必须遵守法律,不能和强制性法律规范以及公序良俗想冲突,否则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4 约定的生效条件达到。
每个合同都有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满足上述三条成立问题不大,但是未必生效,生效需要符合生效条件,比如签字盖章等约定的生效条件。
第三,不合理合同的认定。
不合理,要看从哪个角度和立场来看,从一方立场看不合理,不一定法官一定认为不合理,因为法律允许任何人处置或放弃自己的权利,先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又反悔的话,法院可能认为没有不合理。
不合理的法律标准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或胁迫、霸王条款等,但这不是当事人自己的感受,而是以法官的感受为准。
第四,误签,怎么证明。
不认识字,被别人故意变成了别的?还是把签名视为同意,错误理解成不同意就签名?说自己误签,需要说服法官相信,你是误解了什么,哪些被误导了,如果能说清楚并且法官相信了,就可以。
第五,误签被法官认可的法律效果。
可能会因此被撤销、认定无效,或者部分有关条款无效。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生产经营需要;2.工资水平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若用人单位确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且有合理的理由,是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二、当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一般说来,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需要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原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当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均属于违约行为。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扩大使用,甚至滥用。用人单位以行使自主权为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岗位进行调动,劳动者又应该如何呢?
如果用人单位用此理由来调动岗位则需要考虑五点因素:
第一,用人单位存在正式规范的岗位职责要求文件,并且已经公示,起码应当是该调动的员工是知情的;
第二,用人单位要具有该员工的日常表现和工作记录;
第三,上述的记录中表明了该员工不能达到岗位的职责要求;
第四,用人单位对该员工进行了岗位培训,已经争取让该员工能胜任工作;
第五,该员工经过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调整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除法律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形外,都应当经劳动者同意,必须遵循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原则。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上“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工作调整”,这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调动岗位在实际操作中,员工是否“自愿”难以界定,因此一般来说,只要调岗事实发生超过一个月而劳动者在此期间对调岗事件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工会调解或劳动仲裁的话,即认定“默认调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有反应不愿意调岗,是在被强迫或受欺骗的情况下被调岗的话,要告单位非法调岗就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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