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怎么走工伤流程
个人怎么走工伤流程
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也就是说工伤认定最长应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
需提交的材料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
主要程序如下: 1,得先认定工伤。 2,进行劳动伤残能力鉴定。 3,按鉴定级别进行赔偿。所以没有鉴定出来级别,赔偿数额不好确定。
注意:时效为一年。自受伤之日起算。
一、事故伤害发生后,单位主管及同事应协助受伤害员工于第一时间内,送往社会保险定点医院救治,伤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医院抢救。二、单位主管需提出报告,详述事故发生经过。三、用人单位向社保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规定申请医疗补助。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资料如下﹕1. 工伤认定申请表;2. 工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 工伤员工的初次诊疗记录原件、复印件;4. 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伤当月的考勤记录;5. 见证人的证人证言(2人)和证人工作证复印件,证言需证人签名并按指模。四、申领工伤待遇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一寸免冠彩照1张;3.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单据及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处方;4.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门诊病历、报告;5.用人单位银行帐号资料;6.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7.领取相关待遇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并不是我们因为工作受伤就一定能够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首先应当在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建立。受自己管理的自雇群体,纯粹的劳务工,是无法认定工伤的。
如题目所说在自然人的工地上,比如农村我们建房子发生相应的受伤事故,是肯定无法认定工伤的。这种情况只能根据相关责任划分和风俗民情,给予适当的补偿。
不过,在一些企业的建筑工地,在建筑项目立项的时候,房地产企业就一次性为这一项目缴纳了一笔工伤保险费用。在这个项目的建设期间发生工伤,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了。
认定工伤的基本程序:
工伤事故发生以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出一个月的,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部门才可以单独向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申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指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自工伤发生之日至提出申请截止的产生的相关费用。
认定工伤后的待遇
如果经确认属于工伤,那么相应的工伤治疗的费用就可以进行报销了。工伤治疗的没有设置起付线,在报销范围内部分报销比例是100%,也没有最高报销限额限制。
经工伤认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或者治疗部门的意见,会给职工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不需要工作,用人单位也要保障其工资待遇不变。工资待遇,一般按照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月均收入来计算。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每次不超过12个月。
工伤治疗完毕以后,职工有一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机会。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根据受伤情况确定伤残等级情况。
如果属于1~4级伤残,直接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从75%的本人工资到90%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的一般就是本人的缴费基数。
如果是生活不能自理,还应当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30%~50%给予相应的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标准、伤残津贴标准,每年都进行调整。
只要认定上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就应当按照伤残等级给付7~27个月的本人工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如果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应当按照各省市自行制定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确定的标准,发放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有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所有的待遇都应当有用人单位给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可以首先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有关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给予的待遇。然后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有关待遇也会通过社保部门诉讼用人单位的方式获得补偿。
所以,一旦发生工伤,相应的待遇保障是非常全面的。就题目所说的情况,十有八九是不可以认定工伤的。
谢邀!
发生工伤事故,单位依法应该及时申报工伤!
用人单位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受伤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给出以下流程内容以及解释:
具体办理流程是:
一、申请环节。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出具《补齐材料告知书》;
二、受理环节。基本资料收齐核实且符合受理条件后,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承办环节。如申请人为受伤害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核实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四、办结环节。工伤保险部门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书面决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据了解,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职工经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医疗终结期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若工伤事故轻微且无需伤残评级,可不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工伤认定书》;
二、《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工伤医疗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
四、鉴定后有伤残等级的,需提供职工深圳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五、属交通事故伤害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六、属暴力伤害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当时双方调解协议书。
办理程序是:
一、申请人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供以上材料;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
三、工伤保险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核算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作出《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
不服工伤认定结论该如何处理?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的申请流程是: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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