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抵押权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只要符合担保法第34条并且不违反第37条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它的抵押均不需要转移占有。否则,不动产的转移占有担保物权将变成不动产质押(日本民法)或出典;动产则变成质押。
抵押的好处就在于使担保债务人仍然可以享有担保物的使用价值,一旦转移占有这个目的就不能实现了。
所以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不属于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这取决于抵押是否生效。如果不生效,则当然不存在基于抵押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是否是经过了登记才能生效,并不取决于抵押物是不动产还是动产,
给五种财产设定抵押,需要登记,而给其他财产设定抵押,则无需登记(参见《担保法》第42条、第43条):
【情况1】只有经过登记,抵押才能生效的情况
- 仅限于《担保法》中列出的5种特定财产。
(既有不动产也有动产)
①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②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③林木;
④航空器、船舶、车辆;
⑤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 依据:《担保法》第42条
【情况2】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即生效,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登记
- 除上面【情况1】以外的全部情况。
- 此种情况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依据:《担保法》第43条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掌握本质。
车子算特殊动产,别人抵押给你的话,仍然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你这个还是算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抵押权一般建立在不动产上,是不动产物权,不转移物的实际占有,只需公示便可成立。如向银行贷款,可以房产做抵押,到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便可,逾期未偿还贷款的,银行可向法院申请变卖抵押房产,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质权一般建立在动产上,需要转移物的占有。比如向某人借款,以首饰做抵押,需要将该物交给质权人,契约才能成立。
留置权一般也建立在动产上,也转移物的占有,但该占有不须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比如修理汽车,将汽车留在维修站,事后去取但没有带钱,则对方可将该汽车留置,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是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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