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继续履行合同
破产法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一方应破产不能履行合同的,算是违约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因此,本题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朋友: 你好!听起来,你的问题是你的合作伙伴破产了,但是你手里还有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显然,破产公司还欠着你的钱或者货物。你该怎么办对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显然,如果你不在第一和第二种情况之列,属于破产债权的第三类——“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如果清偿完第一和第二类情况之后,还有多余资金,才轮到你手里的合同。
你现在所需要做的,就是上报执行破产程序的相关部门,提交合同证据,等待破产清算就可以了。
朋友,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如果还有不清楚,欢迎联系@无疆纪事小编。祝你早日解决心烦事。
如判决已认定企业系违法解除,则法院以单位拒绝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为由而驳回员工请求,于法无据!上诉吧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破产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