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算不算敲诈勒索
从专业的和平分手咨询师的角度回答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分手费并不只是女人才会男人索要的,其实男人也会向女人索要分手费,两者内容一样,但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那么为什么对方会在分手后撕破脸皮向你要分手费呢?这个和人的心理机制有关。人在一段感情中会一直想达到付出与得到的平衡,最好是自己赚了不吃亏。如果自己已经付出了很多沉没成本无法收回,又被提了分手,这时候他会觉得自己心理非常不平衡,想通过索要钱的方式找补回来,挽回损失。在这一点上男女都一样。
女人在一段感情里,往往付出的是青春,以及身体(比如她给了你第一次,跟你同居过,怀孕过等等),还有就是机会成本(为了你拒绝了其他追求者),所以女人要的分手费也可以说叫青春补偿费
男人在感情里,往往付出的是金钱,比如给女友红包,请吃饭,送礼物,旅游费等等,尤其是对于年轻的,收入不高的男生来说,他为女友付出的这些钱都是省吃俭用节省出来的,所以会非常看重。男人要的分手费本质上是让前任还钱,退还礼物。
那么当被索要分手费时该怎么办呢?解决办法又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如果你有钱给得起,那么你就当做花钱消灾,给他分手费、尽快解决完分手这件事。
第二种是,你并没有钱或者舍不得给钱。那么就一定要去示弱,哭穷,多展现自己经济上的窘迫,表示无奈实在给不起。但这时候你需要对他进行其他方面的补偿,比如利用你的技术,或人脉帮他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也可以是精神上的补偿,真诚的道歉让他消除恨意。
还有第三种,会比较复杂一些,那么就是你假意复合,再继续相处一段时间,并展示缺点,让对方主动提出分手,这样你作为被分手方就无需支付钱了。
我觉得:1.看在一起的时间长短,2.看什么原因分手,3.看对方收入高低。
1.如果男女双方在一起或同居时间太短,例如:几个月或一两年,那么有可能一方有明确的目的,就是奔钱来而不是奔感情的。但如果像吴秀波和陈昱琳同居七年这么长时间来说,确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而且一个人的一生中有几个七年可以耗在一个男人身上?吴秀没确实是浪费了陈昱琳的青春年华,陈昱琳向吴秀波讨要分手费不应是敲诈勒索。
2.男女双方分手有好多原因,这里重点谈吴秀波和陈昱琳分手的原因。吴秀波因又找了小四向陈昱琳提出分手,而陈昱琳一直都不想离开吴,闹了一段时间,吴秀波坚持分手并巳和小四在一起。陈昱琳被吴秀波甩了向他提出要分手费不是敲诈勒索。反过来如果是陈昱琳主动提出和吴秀波分手,还要吴秀波支付分手费,这样就构成敲诈勒索!
3.用数额来裁定是否敲诈勒索不公平。如果一对月收入三四千元的普通打工族分手,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几百万元的分手费,应属敲诈勒索,因为这几百万元远远超出了对方的经济收入和承受能力。而吴秀波和陈昱琳一案就有所不同,首先吴秀波全资或控股或入股的公司就多达二十多个,再次吴秀波演出费和广告费以及各种商演的收入惊人,据说吴秀波有上亿的资产。那么陈昱琳被吴秀波甩了,陈昱琳因为和吴秀波共同生活了七年,深知吴秀波收入和资产有多少,向吴提出几千万分手费应是在他完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而且吴秀波和陈昱琳也巳经达成了分手费多少的协议,并巳签字画押,就是说吴秀波巳同意支付陈昱琳几千万的分手费,这种情况是不应属于敲诈勒索的,因为是双方协商的!
情侣之间分分合合很正常,如果分手时向对方索要分手费,实属无赖之举……
如果谈恋爱期间,一方金钱实物付出较多,有几万几十万数额,另一方可酌情付给对方一些物品钱。但恋爱期间的购物行为,属于情侣间的感情交流方式,是赠与行为,数额较大可退回,小数额的物品无需退回。
至于有的情侣分手时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问题,如果你俩谈恋爱是你情我愿,没有欺骗行为,那青春损失费就无需给付,因为另一方也付出了青春付出了感情。
关键她收费的时候不说是分手费,她巧立名目,说成固定资产折旧费,动作难度身体折损康复费,心灵创伤抚慰费,创伤恢复期采购及餐饮管理费,第三者赔偿费,空窗期设备干涩内分泌紊乱费等等!
个人以为应该算敲诈勒索,因为两个人在一起都是你情我愿才会在一起的,那么分手同样也是两个人的事,这个时候要分手费就是一种敲诈勒索。因为有一种女人就是以这种方式来赚钱的,她跟你在一起的时候很好,当她准备转移目标的时候她就冷落你或是各种原因找你的茬,总之都是你的不对,把你凉一边,你要分手她就要分手费,这个时候你要不分你跟她也没法过的,总之就是闹得你天翻地覆的。得了钱分手了,她就换个地方继续下一个目标。这不是敲诈勒索么
谢谢邀请:
一、标题所指“情人”就是没有登记结婚的“有情人”。根据“相识→相互好感→有情人谈恋爱→互赠爱情诚信物(订亲)→登记结婚领《结婚证》→筹备结婚物品→举行婚礼→同居性关系→怀孕→生育子女→白头偕老→去世分手”的自然发展规律。索要分手费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我是菲霆。现在闹得满城风雨的吴秀波小三事例,就很好地回答了你的问题。恋爱阶段,都是你情我愿,如果对方不存在什么欺骗感情的可能,分手了也要好说好散,不要去给对方太多的为难。如果对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则尽量用法律手段解决,免得被对方抓住把柄。 两方面看:一在正常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互相花些钱,都是心甘情愿的。二是有些情侣间事情比较复杂,有其它成份在里边,或许有不情愿的地方,甚至是有一方不愿意分手,所以向对方要分手费。本人认为在法律上没有这一条规定,不认为敲诈。 分手费。这个事情,我个人觉得不应该要分手费。两个人同居后发现性格不合各方面都不合适分手很正常。不存在什么分手费。除非一方接近你不是为了感情,而是为了财物。或在一起的时候,借拿财物后分手这样是要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