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功能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涵盖了我国境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区分所有制性质,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区分开放性程度,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区分经营范围,无论是经营范围特殊的金融机构还是经营范围一般的其他企业。新破产法对所有企业法人都平等对待,使经济社会的投资、交易将更为公平,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将更有效的发挥作用,将更有利于构建和谐、新型、规范化、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势的商业环境。
当然新破产法在适用范围上也有不足之处,其只适用于法人企业,并没有涵盖全部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甚至自然人等,都未纳入其中。个人破产何时出台仍存争议。
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35条规定,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只要是破产清算,均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执行。 不过《企业破产法》颁布时间里,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企业法人,能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算,除此之外的经济实体,在经营不善需要退出市场的,是不可能以破产方式达到目的。
企业破产清算清偿之后的剩余债务和员工补偿国家都不会代为清偿。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依据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一般不会在分文没有的时候才启动破产程序,而是在资不抵债时就应当启动。这时企业的剩余资产会依据法律规定按比例和先后顺序清偿给债权人,损失部分由债权人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一)我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破产立法、对各项破产制度和破产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一般准则。
我国破产法有以下两项基本原则: 第一,国家干预原则 国家干预原则,是指为确保破产程序能公正、有序地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司法行为干预破产程序。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为: 1.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
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一般表现为对破产程序的发生、具体的破产活动以及破产后果的干预。
如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务企业申请破产的,应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
2.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干预。
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全面干预是国家干预原则的最主要体现。
无论是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的和解和整顿,还是破产宣告、清算组成员的选任、破产清算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介入和主持下进行的。
第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破产法在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到清偿的同时,亦兼顾了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破产制度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避免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适用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所带来的不公正受偿的结果。
通过破产程序,可以确保债权人平等、公平受偿。
您好,破产界限,是指企业破产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申请破产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的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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