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有哪些
商业贿赂行为有哪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接受经营性服务,采用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经营者为了上述目的以其他手段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
其他手段,根据国家工商局的《暂行规定》,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行为;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折扣的行为;接受折扣不如实入账的行为;经营者给付对方佣金不明示、如实入账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接受佣金不如实入账的行为;经营者违法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的行为;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进行了重新界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这种行为都存在。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增加了社会的拜金主义,是社会的腐蚀剂之一,同时,该行为也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的法律都对此种行为予以制止。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没有直接规定附赠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明确规定了附赠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附赠行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附赠行为作出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经营者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根据情节处以人民币一万至二十万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七种: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受回扣;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可见,商业赂贿与回扣、折扣、佣金、附赠等在性质上有显著区别。商业赂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会受到《刑法》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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