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没达到伤残怎么处理
工伤没达到伤残怎么处理
- 职工及其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日起1年内向所属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由于你父亲未签订劳动合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要先解决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没争议最好,如果有争议先去仲裁。
- 由于用人单位没给你父亲参加工伤保险,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你说的手术费用、二次手术费用、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其他待遇。
- 伤情稳定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级别,凭级别享受对应的伤残赔偿。其中,9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认定工伤并鉴定完毕级别后,对待遇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关于你提到的“本人月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职工的“本人工资”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是你父亲未参保,据本人了解,未参保职工的“本人工资”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目前国家层面可能还找不到明确的政策依据,至于江西有没有相关规定,建议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2.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未达到伤残等级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鉴定未评上伤残等级,就是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停工留薪期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住院初期有生活自理障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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