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伤工资谁出
劳务派遣工伤工资谁出
1,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如何注册, 注册劳务派遣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元。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节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故企业在申请劳务派遣公司经营项目时无需劳动保障部门的许可或审批,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营范围应当统一核定为“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务派遣是一种具有社会公共服务性质的商业服务活动,属于准公共产品。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劳务派遣的工资由谁发 虽然派遣员工系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但实际上该工资是体现在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派遣费用中。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法律规定,侵害派遣员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就包括了派遣单位侵吞派遣员工工资这一情况。因此,建议就员工工资这部分,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以免不法派遣单位卷款而逃。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发生工伤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的规定, 系应由深圳派遣公司为题主申请工伤认定,因题主系与深圳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而深圳派遣公司其生产经营地并非在南京,题主到南京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是物流公司吗?与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了吗?
自已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该怎么办全套办法都有了。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做就行了。都要经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最后按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有空再到劳动局问一下当地上年平均工资,有的赔偿项目与此有关。再看一下自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是关键,工伤得到了认定,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伤残等级可以根据诊断结论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自己做个初步判断,最终以劳动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所以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为你申报工伤认定,如果拒不申请认定,受伤一个月后可以自己申请。
是在工作时间受伤就是工伤!
给谁干活受的伤,谁就要对你负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也是党的领导下,也要执行党章!
感谢楼主的提问!
明确回答楼主的问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福利等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而非用工单位承担,在这里有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用人单位 ” 和 “ 用工单位 ” ,下面我会借助一张关系图让楼主清楚理解,也帮助更多的人理解清楚劳务派遣公司、企业、劳务派遣工三者的关系。
“ 用人单位 ”属于法定概念,员工和A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那么A企业就是用人单位,也是员工的法定雇主,A企业应当履行给员工发放薪水、福利、奖金、交纳五险一金、劳动关系管理等责任。
“ 用工单位 ”是员工实际提供劳动的企业,也就是员工实际工作的单位,员工和A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B企业工作,那么B单位就是用工单位,A企业为用人单位,从上图可以看出,用工单位和员工之间只有工作任务的派发和工作成果的验收,一切来往都是停留在工作的管理和交互层面。
劳务派遣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发放的工资费用等都是由用工单位支付承担,再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员工发放工资,交纳五险一金;大家可能觉得这样的现金流属于多此一举,为什么用工单位不直接支付给员工,非要绕一圈到劳务公司再回到员工手里?
显然这样支付于法于理都不通,因为用工单位和员工之间没有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员工只是受法定雇主派遣来用工单位完成一定的工作。用工单位支付给员工各项费用只会增大用工风险,甚至还会陷入劳动纠纷中去。
综上,已说清楚劳务派遣工的各项费用支付都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大家有不同意见欢迎关注,踊跃评论、交流、指正!!
工伤保险没有规定的范围外用药,都可以报销,超范围的药品和项目,如果和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协商无果,需要自己承担。
第一,按照法律责任的划分,劳务派遣公司和被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劳动者相关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含工伤保险)。
第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综上所述,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购买的,一旦出现意外事件,工伤赔付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执行,但是考虑到有时候劳动者的损失比较大,一般情况下,派遣公司在常规操作中会事先和用工企业约定共同承担工伤风险,有时候还会额外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在保险不能解决的范畴,大部分的劳务公司会采取和用工企业协商,各自在保险赔付之外,给员工一定的赔偿,但这不是法定的义务,看劳务公司和用工企业自身的考量。
假如是因为派遣公司的原因没有购买相关保险,出了工伤,所有的费用都由派遣公司(用人单位)承担,派遣公司因经济原因无法承担的,用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出了工伤事件,是派遣公司、用工企业、员工三方都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协商可以解决相关的费用问题,如果分歧太大,可以到所属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无法解决的,依法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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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好运。
这个问题如果单从法律的层面理解的话,并不复杂。
目前劳务派遣市场确实鱼龙混杂,并且好多低层工作者并不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来清楚的分辨劳动关系。
所以,在这里简单地说一下如何分辨这类劳动关系。在这样的劳动派遣中牵扯到三个主体:从业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就是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就是从业者实际工作的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分辨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看谁为从业者缴纳社保。大多数情况是用人单位负责社保,用工单位负责工资、奖金等。那劳动关系就是在用人单位,也就是派遣公司。
要重点指出的是,在工伤赔偿责任问题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具有连带责任。从业者在用工单位提供的岗位上和场地内开展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和制度管理。在这个过程中,用工单位有义务提高从业者的劳动条件,以保证从业者的安全。
所以,如果像题主这种情况,可以把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用工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由用工单位支付相应赔偿,然后由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而追偿就是他们两个单位之间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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