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赠与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赠与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使是赠与人已经去世,公证书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赠与协议,是指房屋所有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其他人。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不以是否公证为前提。但未公证的房屋赠与协议也未必一定能达到赠与的效果,也有被撤销或撤回的风险。
一、房屋赠与协议被撤销的和认定无效的几种情形。
1、房屋赠与行为是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赠与协议。
2、房屋赠与人未保留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必要生活所需财产的,该房屋赠与协议也可被撤销。
3、夫妻一方将房屋赠与婚外情人的,属于有违善良风俗,该赠与协议无效。
如果不存在以上情形,未公证的房屋赠与协议也面临被撤回的风险。
二、根据婚姻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赠与协议在办理过户登记前,赠与人是可以随时解除赠与的。但是已经进行公证的房屋赠与协议不得撤回。因此,面对房屋赠与协议,作为赠与人和受赠人要通过以下两种行为才能保证赠与行为的最后实现。
1、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如果不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就对房屋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所以,虽然房屋赠与协议是否公证并不必然导致赠与行为无效,但进行公证的房屋赠与协议,却能更好的保证赠与行为的最终实现!
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房产没有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所以,已经过户的房子是不能撤消的,也就是说不能收回.除非,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以下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想撤销赠与行为的原因是这三种情况,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也同样可以有权撤销。不过要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了时效就丧失撤销权了。
赠与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二老虽与儿子办理了赠与公证,将房产赠与儿子,但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该赠与尚未生效。二老提出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该房产仍归二老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具体撤销赠予的公证,联系办理赠予公证的公证处。根据公证老师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房产赠与协议不需要经过公证就是有效的。只要房产赠与协议符合合同的各项约定,比如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这样的房产赠与协议就是有效的,不需要经过公证。但是就赠与而言,如果没有进行公证,有一个问题,就是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赠与房产的协议没有经过公证,在一年之内,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房产又回到了赠与人手上。如果赠与协议经过了公证,赠与人就无权进行撤销,房产就永远的属于了受赠人。如果您是受赠人,并且希望房产的赠与不可以被任意的撤销,那么就需要进行公证,或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的进行过户,这样是对您权益的有效保障。如果没有进行公证或者过户的话,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是否进行公证,是否进行过户,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房产赠与协议自双方签字时就生效。
任何协议只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即代表双方当事人对于协议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在协议不存在被宣布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之下,合同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赠与协议也是如此,公证人并非必须存在,其存在的理由只是提高了对于签订协议客观公证的证明力度而已。
但是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于前款规定。
对于某些附带义务的赠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便赠与物的权利已经转移至受赠人名下,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
关于撤销的内容实在太多,请参照合同法192、193、194和195条。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赠与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