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期间社保怎么缴纳
仲裁期间社保怎么缴纳
仲裁期间,如果单位给你停交了社保,你也不打算继续留在单位工作了,那就去社保缴费中心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如果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违法解除,继续履行合同。那就胜诉后,拿着生效的判决书,去社保征收部门要求公司给予补交社保。
劳动仲裁本身是一种仲裁行为,不会干涉公司的各项业务办理。不像劳动监察一些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比如劳动监察的责令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指令书等等。
现实生活中确实会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在进行劳动仲裁时,用人单位可能会打击报复职工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可以这样吗?可以是可以,不过必须要依法解决。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14类情形,包括协商一致,违反规章制度,不符合岗位要求,违反法律法规,患病无法恢复劳动,企业破产重组等等。
如果是用人单位故意解除,不是这14类情形中的一种,那么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索要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仲裁部门,如果觉得恢复劳动关系没有什么障碍,对双方都好,那么会依法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否则就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补偿金的两倍。
月工资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前12个月的月均应发工资。
至于我们在申请劳动维权的时候,可不可以申领失业金?这个是当然可以的。因为不管解除合不合法,我们都要吃饭、穿衣,都需要一定的收入来源。而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只有三项:第一,失业保险缴费一年以上;第二,非个人意愿失业;第三,有求职意愿。
所以,没有问题的。劳动法的立法原则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可能因为程序的问题,让劳动者的利益受损。大家可以放心大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题主的选择是正确的,走法律程序才能真正确保自我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这点作为职场劳动者必须要坚信无疑,法律自会给底层劳动者一个公道。
至于劳动部门的人说胜诉后也不能补缴,这种说法其实是不妥当的。
一、之所以这样说,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1、劳仲裁机关的职责,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一旦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得到了确认,那么劳动仲裁机构它就会出具相关的仲裁结果,认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为员工按时办理并缴纳社保。
但是劳动仲裁机关无权征收社保的缴纳,从这个角度来说,它不能去落实社保的缴纳!这个问题只能由当地社保机关来处理。不过仲裁委员会可以出具有关社保的缴纳意见书。
2、题主只要拿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便可以向当地社保机关投诉,由社保机关来具体查处和追缴。
只要社保机关收到员工的投诉,便会介入社保缴纳的调查,此时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意见便可以作出一个公司必须缴纳的证据。
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不缴社保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是追缴,相关的滞纳金也将由公司一并补缴。
所以,题主叔叔的社保能否补缴进去,将由社保机关按照社保的有关规定来决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是无权来决定此事!
二、如果社保机关作出追缴决定,公司不执行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只要社保机关经过调查之后,对公司作出追缴的决定,那么公司就应当必须履行。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追缴的义务,社保机关不仅仅可以执行罚款处理,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这种问题上,题主不必担心,只要我们按照法定的程序一步步的走下去,法律最终必须是会给出一个说法的。
不过现在有很多地方的社保政策明确规定了,不能在补缴。所以题主的这个问题还得先要向当地社保机构了解一下,你的叔叔以前的社保是否能够补缴。
只要社保机构作出无法补缴的认定之后。那我们又该怎么办呢?这就是第3步的处理。
三、只有当地社保做出无法补缴的认定结果后,题主就应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为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社保机构它也有自己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只要没有不交的社保都可以补缴,现在这一政策慢慢的已经收紧了。
有些地方已经不再允许可以补缴的这种行为。
尽管当地社保机构说不能补缴,但题主也必须要拿到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结果,然后才能通过向法院起诉,否则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现在由社保无法缴纳问题,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个比较流行的标准就是:每年向劳动者支付三个月的月工资,作为无法补缴社保的经济补偿金。
而题主的叔叔现在工作大概12年,这可以要求公司为其支付36个月的月工资,作为无法为其补缴社保的经济补偿金。
这一个数据也不是准确的,只是目前在司法处理当中比较通行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很多时候都是通过协商处理。
不过像题主叔叔的经济补偿金,按这个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确实太少。可以适当提高自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毕竟用人单位,每年将为自己支付1万元左右的社保金。只要提出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和公司应当支付的社保费用大体相当即可。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最好是交由法院判决,这样才可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我们自己的经济利益。
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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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院是维护职工权益的一类部门,不过劳动争议仲裁院也有其受理范围。简单说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范围仅仅限于劳动争议而已。
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这从来不是争议。这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职工应当向社保经办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维权。
但实际上有些东西非常复杂,为什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劳动监察部门却建议仲裁呢?
因为,劳动维权的时候很容易出现劳动关系不确定。比如职工认为是2008年就参加工作,而企业认为是2010年才发放的工资,这样就是争议。
因为职工和企业可能在存续劳动关系上存在争议,需要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受理范畴。
只要确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有职责为职工缴纳。不管是职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是社保经办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追缴,都能够得到有效支持。
但是,劳动监察部门的受理时效是两年。受理时效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比如用人单位2010年到2015年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2016年开始为职工缴纳社保。缴纳社保的时候违法行为就结束了。到现在已经超过两年了,现在在去维权劳动监察就会以超出受理实效为由,拒绝立案了。
不过,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是没有两年时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社会保险费补缴超过两年的案子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允许社会保险补缴。
可是,没有劳动监察部门帮助我们维权,那么职工就处于弱势地位了。所以,建议劳动者维权一定要趁早,尽量不要超过两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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