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就从法律上对欺诈作出了准确的定义。胁迫是以将来要生的损害或以直接加以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的合同。胁迫行为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害;.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形成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如对对方施加暴力(殴打、肉体折磨、拘禁等),或散布谣言、毁人名誉、毁损房屋等。不管是欺诈,还是胁迫,都必须是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使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采用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来处理,而应该作为一种效力未定的合同来处理。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如果并不想使合同无效,而是想通过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而使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本意从而使合同有效,该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该合同,在合同已经履行生效时,也可请求撤销该合同,从而使该合同的法律效果归于消灭。《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后果。
我个人理解是“不正确”的, 原因如下:《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必须受损害方提出请求时,才是无效的,另外关于欺诈:欺诈行为应具备如下要件:首先,必须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即明知可能引起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次,必须有欺诈行为,即使他人产生、加深或保持错误认识的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如作虚假劳动报酬的陈述,也包括消极行为,如隐瞒实际劳动条件等;最后,必须是受欺诈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一方的错误认识与另一方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法律上是无效的。签空白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即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这种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事后自行填补内容的且不让劳动者确认,不交给劳动者一份。这种情形严重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在第10条、第16条、第17条中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公司行为已经违法,你可以依法维权。连同“以前工龄不计”以及涉嫌签订空白合同进行相关法律咨询、起诉。
1、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2、《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申请法院撤销,在撤销之前,合同有效。(1)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2)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3)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将其因欺诈、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4)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对于此类合同,由于法律规定变更权优先适用于撤销权,故责任的承担可通过变更合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来予以弥补。如合同最终仍被撤销,则可参照无效合同的责任之情形来处理。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另外,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对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究竟属于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关键是看其后果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要根据以下二种情况来分析其法律效力: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2、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为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其法理依据就是保护拥有撤销权的一方,当受损害人要求合同合同撤销时,合同无效,自开始就无效;当撤销权人要求合同变更(例如,欺诈胁迫你买了一个物品,但是现在该物品你也需要,市面上也很少,只是价格不合适,你肯定要求合同成立,只是要变更价格)合同变更之后有效。
一方采用欺诈手段和另一方签订的合同,是不是可以申请无效?这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由第一条可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所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的合同,肯定对对方构成意思误导,但是否无效取决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一定无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如纯商业欺诈则属于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受害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才无效,当然,撤销后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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