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
这个问题问的是担保的问题,但表述还是不够规范。担保有物的担保,有人的担保。人的担保就是保证。这个问题应该问的是保证的问题。
对保证的理解需要从两方面来理解。
第一是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还有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启动条件是不一样的。如问题所述,如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是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约定不明的是两年。从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算。但是有个问题要注意,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之日的,例如,主债务到期日是2018年12月31日,保证期约定到2018年12月31日或30日届满,这属于没有约定,不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为六个月。
我曾代理的一个案件,就是援引该条款,最终帮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扩展资料:
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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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连带担保责任算!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至主主债务合同期满后六个月,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感谢邀请
题主问题描述不清,涉及应该是担保责任问题,只能简单分析一下:
1、借款协议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
2、虽然借款协议未约定利息可以不支付,但是协议约定到期后,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借款利息,利率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
3、题主说立案调查后发现有利息,个人认为,应该是出借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这部分利息担保人是要承担的,除非担保协议写明无需承担。
4、如果协议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只要是协议还未过诉讼时效,那么担保人还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反之,过了诉讼时效,担保人享有债务人同等抗辩权。题主提到2013年借款,可以查看一下是否符合过诉讼时效情况。
5、担保人如果想少承担风险,可以在协议上写明“本人只做一般担保”,法律上有规定,只做一般担保的情况是,在借款人确实核实无法承担还款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担保人追要。如果不写“一般担保”的情况,那么债权人既可以向借款人索要债务同时也可以随意找担保人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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