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生效时间
保证担保生效时间
一般是6个月。
1、按照《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5、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这个事可不这么简单。
虽然你没说明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不过期限上差不多。
你约定的保证期间是一年,那么按照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你的保证期限就是一年。不过保证期限的起算时间是债务到期之日,你看一下你担保的债务约定了到期日了吗?
如果约定了,那么就在约定的到期日开始一年,如果债权人没有向你主张保证责任你免责。
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就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要钱之日是债务到期之日,你的保证期间开始计算。要是一年内,债权人没找你承担保证责任,你免责。
但是要是债权人找你承担责任了呢?
当然你就不能免责了。
这里有一个误区,就是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你主张了保证责任,但却在保证期间结束后起诉你,法院会判你承担责任吗?有些人会说,保证期间不是结束了么,当然不担责啦。可答案是,你依然会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保证责任。
只要主张过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即停止计算,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叫保证期间向诉讼时效的转化。
大家还有什么想探讨的,欢迎留言讨论。
1、保证期限
双方有约定保证期限的,直接根据约定确定。若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为六个月。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例如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保证期限的起算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民间借贷来说,也就是从还款到期之日开始计算。
3、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还款时间确定
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这个很正常。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债权人原则上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一旦债权人要求对方还款,那履行期限届满,则从这个时候起开始计算担保期限。
谢谢邀答。
这个问题应该说是给别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责任什么情况下免除。
担保有风险!生活中,有不少人都为他人借款做过担保。如果借款人按时偿还借款本息,都皆大欢喜。如若不然,作为担保人在一定期间内自然还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其次,担保人提供担保有两种保证方式,分别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形式。该形式下债务人应首先履行还款责任,只有当债务人(借款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保证的普通形式。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该形式下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如果债务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经过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再次,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附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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