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与担保时效
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与担保时效
即使起诉连带担保人,也不能胜诉了。因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定,所以,债权人再起诉担保人已经失去了胜诉的机会了。
一、关于连带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人保、物保、抵押、质押、留置权等实现债权的方式。其中人保中的保证责任就是以自然人的个人信誉、资信作为实现债权的承诺。如果债务人违约不能按时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行使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三年,它调整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主债权关系,不包括保证除斥期间。保证担保人的除斥期间赋予的是实体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在担保法规定中,一般保证担保人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期限可以中断。
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对连带责任保证有相应改动。比如保证担保期限一律实行六个月,不再有两年期限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人承担的是什么责任,直接推定为一般保证担保,不再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这种规定与原来担保法规定有质的区别。
二、关于催收通知
当事人之间就债权债务实施催款,履行相应的手续等导致时效中断的,能否对抗保证担保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催告函或履行债务通知书与债务人签订还款计划书等形式表达债务清偿意愿时,本债权诉讼时效对主合同当事人可以时效中断,而对连带保证担保期限并不能中断。除非是一般保证担保。
很多债权人为了有效降低催款成本,选择自行书面材料催告债务人还款,但是忽略了担保人条款,导致保证担保过期而无法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一旦过期增加了债权请求权成本风险,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如果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债权人的债权只能处于搁置状态。
题主说担保期限已经超过,债权人只凭借向原债务人发出的催告函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恐怕行不通了。此时,担保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等待债权人走法律程序,让法院处理就可以了。
保证期间是担保期间,如果在此时间内,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担保期间一过,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主张债权,自此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不在存有担保期间。
一般是6个月。
1、按照《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5、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在下列情况下,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1)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在一般保证时,主债务履行届满6个月后,在连带责任保证时,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超过该期间的,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3)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流质条款无效,担保人可以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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