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怎么分割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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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怎么分割婚前买房一、一人出资买房的情况1.结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房屋属个人财产,无权分割,3.结婚前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在双方都不愿意或者都没有能力拿房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分割房屋价款,由双方共同确认房屋的基准底价或者评估价格,在以此底价为基础进行委托法院进行拍卖,这种方法因为涉及拍卖周期较长,且在房产形势上涨的情况下,往往很少法院或者当事人选择。

近年来离婚案件高发,其律师团队每年都要接受到离婚诉讼案件上千起的咨询,离婚的原因也千奇百怪,但是离婚的焦点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问题。目前以江苏法院的司法实践为例,对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方法一般是以下几种方法来进行处理:

(1)竞价法。以价高者得为基本原则,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双方进行竞价分割,谁出的价格高,谁拿房,再由拿房的一方以竞价价格所对应的比例向对方进行补偿。这方方法往往快速有效,能够充分反映真实的房价情况,简单,法院一般多采用。但该方法采用的一个前提是双方基于都想拿房的前提意愿之下。如果有一方不想拿房,或者无能力拿房,这个方法就行不通。

(2)议价评估法。建立在一方不想拿房,或者无能力拿房的前提之下。比如在离婚当中,男方想拿房,女方想拿房但没有能力来拿房,这时候房屋一般会判给男方,由男方给女方对应的补偿款。但往往,男方会基于少支付补偿的目的,会故意说低房价,女方则认为房价应当高于男方所报的价格,基于此,往往会牵涉到对房屋的评估,法院会让双方进行确认以评估价作为议价的最终价格,这种分割方法比较公平,且兼顾到双方的客观实际情况。

(3)拍卖款分割法。在双方都不愿意或者都没有能力拿房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分割房屋价款,由双方共同确认房屋的基准底价或者评估价格,在以此底价为基础进行委托法院进行拍卖,这种方法因为涉及拍卖周期较长,且在房产形势上涨的情况下,往往很少法院或者当事人选择。

结婚买房,在大多数人固定思维里都是必要搭配,结婚就必须有房,结婚买房的方式有很多种,有婚前就买好的房、有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买的房、还有父母出资买的房……

这些情形,怎么认定房子的归属?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怎么分割

婚前买房

一、一人出资买房的情况

1.结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

房屋属个人财产,无权分割。

2.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结婚前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尚未偿还完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房屋落在对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

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二、双方出资买房的情况

1.房屋在夫妻二人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2.房屋只落在一人名下:

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 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婚后买房

一、一人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

1.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1)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个人财产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

(2)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2.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

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二、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

(1)房屋落在双方名下: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2)只是落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3)落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有抚养方暂时管理。

其实房产分割并不是随便几句话,一篇文章就能解决的。此文只是告诉您房产分割的基本情况,了解本文至少不会在房产分割上由于不懂而吃亏。

具体得到如何分割还是律师比较在行,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可以找个律师帮忙。

离婚时,夫妻房屋如何分割?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即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是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定形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于财产关系而言,必然导致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终止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分割。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房产属于最主要的财产之一。在法院审理的因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中,由于房屋的所有权状况复杂,对房屋的价值、房屋的归属等问题发生的争议很多,成为离婚案件处理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房产分割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离婚财产分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婚姻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婚姻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等司法解释,对有关财产问题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本文基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浅析在实践中处理离婚案件夫妻共有房屋分割问题的原则和方法。 一、夫妻共有房屋的认定 当前我国房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多种类型,但依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标准,可以分为公房和私房两种,这是一种最基本分类。公房,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其中国有公房包括国家投资建设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称为“直管公房”)和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主投资建设并自行管理的房屋(称为“自管公房”);集体所有的房屋是集体组织投资建设并自行管理的房屋。私房,是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包括城市商品房和农村宅基房等。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法律实务和生活实践,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二、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关系中,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1、自愿协商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首要原则就是自愿协商,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非法处分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或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在审查离婚双方处理财产的协议时,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愿的财产分割自治协议。 2、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夫妻婚姻关系中,就是男女婚姻地位平等和夫妻关系平等,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理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所有权和使用、处分的权利,离婚时双方当然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同时,为了保证妇女不因经济原因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影响生活质量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分割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 4、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如果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分割共有房产,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共有房屋分割时,不能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作用。 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基于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可能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破裂,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方给予照顾。即便是在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也属于离婚中有过错,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6、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非法处分夫或妻一方或者婚姻家庭与其他人共有的房产,更不能非法处分基于管理等占有的第三人所有的房产,否则,不产生处分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审查离婚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三、夫妻共有房屋的具体分割方法 根据房屋的产权特点,以夫妻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家庭成员共有房屋、夫妻共有的“部分产权房”或尚未取得产权房等四种情况来分析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房屋。 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受赠或继承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分为婚前行为和婚后行为区别对待: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您好,一般情况下婚前拥有的房屋应属个人所有财产,婚后拥有的房屋除特殊约定,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现实中有大部分家庭是通过贷款购买的房屋,在这里我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解读,一是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二是婚后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首先应该除去婚前还款的部分房屋份额,至于婚后还款的部分房屋份额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进行分割。婚后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这里需要讲明,无论是夫妻一方还款还是双方还款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经常还会遇到父母给子女购房的现象。对于此类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则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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