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您好,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红着脸到红着眼,只有一个财产分割的“距离”,离婚财产分割,这些点你知道吗?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D.夫妻取得的共同债券。
6. 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7. 军人部分复原费、转业费。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原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8. 礼金。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盒、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9. 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其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分割财产要遵守什么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际,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具体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物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的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损毁、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的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父母去逝,房产存款都应该自巳的儿女受用,父母省吃俭用都为儿女存着,帕儿女有困难吗?在世不能帮,因为儿女自己能工作有錢顶得过去,怕乱花錢,所以存点錢给儿女有困难用是为儿女着想。不是给七大姑八大姨留来大家分的。希望制定政策的同志多为死者家属考慮,遗产是自己儿女的
如果国人都知道夫妻之间没有夫妻生活就不是夫妻,就是明存实忙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谁拥护谁就是不道德的人,是品德不好的人,这样中国人的幸福指数会不会提高了,这样中国人的天空会是怎样的?这样就不会有人每天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维持这种不道德的婚姻,节省下来的时间一样给社会创造更多财富,说不定明天就超越美国,称霸世界
离婚必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离婚后财产分割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2017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是什么?下文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最新规定的详细介绍,请您阅读了解。
一、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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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天下所有的母亲告诉自己的女儿从小要养成独立,自强,长大后能养活自己的习惯!婚姻不是你一生安全的港湾!结不结婚无所谓,遇到自己喜欢的就在一起不喜欢了就分开没有财产上的纠缠感情上的伤害。我是一位已婚的女人 ,家里的所有家务不管我再忙碌或者身体再怎么不舒服都得自己一个人承担,女人一旦生完孩子体型体质都不及以前也衰老了很多…,这些对于男人而言都不叫付出叫理所应当!今天的婚姻法把两边的财产规定的非常清楚明了,我不能说法律的对错,只求天下的女人们强大起来独立起来!
您好,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