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财产如何分割
一、这个问题我们要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婚前购房(同居期间)加名,结婚后离婚。二是结婚后,一方购房,加上另一方名字。其中第二种情况毋容置疑一般都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文需要考虑的是在婚前加名,后离婚到底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以及财产到底怎么分割?
二、双方结婚前购房加名,其实质是双方经过合意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是一般我国法院在通常都认定为此种情形下的房产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为未来共同生活的憧憬而做出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那么此时赠与合同条件未实现,自然赠与合同未生效,即接受房产赠与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份额。 当然本文中,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关系,此时房产应该按照适用《合同法》、《婚姻法》规定,应按照共同财产分割。至于财产怎么分割,应按照房产证上书写的房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下面具体阐述下共同共同和按份共有。
三、在房产共有上有两种共有的方式,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其中共同共有一般在财产分割时为按照房产的总价值,一人一半,实际处理方式为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补偿另一方一半款项。按份共有为:房产总共为100%份数,若一方为99%,另一方为1%,那么财产分割时双方分割的款项为99%×房产总价值,另一方1%×房产总价值。
综上,婚前加名婚后离婚的房产一般为视为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当然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情况远远比法律规定更为复杂,如有其它不明之处,请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是婚前的房子,自愿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则视为自愿赠与,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同居的,可以主张该分割部分财产;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如果是父母出资购买的财产,则视情形区分:如果父母有书面财产协议,约定财产份额,则按照约定份额办理;如果父母没有,则按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分割。
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财产,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是婚后购买,那理所当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房子财产如何分割
首先,不是一人一半。婚前房产、婚后房产经过了产权变更成为了夫妻双方的共有房产。如果离婚,法院会根据房屋来源、双方婚姻关系续存时间长短以及双方对于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倾斜分割。所以不是一人一半。
1,房产证有夫妻两名字,离婚时房子也不可以分割。只能一方要房,另一方得到金钱补偿。2,只使房证上有名,但你无出资凭证也难得到另一方利益。3,只要把婚姻看作人生最珍贵的缘分,把牢固夫妻关系放在家庭笫一重要位置,房产证上有无名字是无意义的。
看什么情况了 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 婚前男方全款买的话那就不需要分 婚前首付 婚后依然男方还贷 那也不需要分 如果是婚前首付 婚后女方也参与还贷 那是需要分得 要是婚前双方出资一起买的那样也是需要分得
一、无论婚姻婚后,房产加名了一般视为夫妻共有至于如何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双方感情破裂的诱因、双方对房产贡献程度等因素适当分割。
二、如果房产在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加名共同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取得产权一方的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因夫妻一方将自己原有的房产加上配偶名字,离婚时导致分割纠纷的案例颇为常见,但对此如何处理却观点不一,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是特别明确
离婚房子财产如何分割
可以说,房产在婚后加名产生纠纷的案例并不少见,一方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加了对方的名字,但未约定共有份额,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一方在婚后加了对方的名字,并在房产证上约定了各自所有的份额,在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
另外,如果房屋产权还涉及到案外人,在多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离婚时该房屋可否按照 《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随时主张共有物的分割?
未约定份额如何分割
根据上海市高院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以下简称上海高院通知)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房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从上海高院发布的这一通知可以看出,恋爱期间一方未出资的房产在两人分手,即重大理由不存在共有基础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价值适当的进行分割,而非绝对各半分割,可以说,这条通知自发布以来,给上海各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裁判依据。
但这里又衍生出另外一个问题,倘若双方恋爱期间加名分手时尚可获得10%到30%,那么在双方婚前加名或婚后加名,离婚时该套房产如何分割?
针对该问题,理论界也有着两种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取得婚姻关系,且该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那么离婚时就应该严格按照每人一半的份额来分割。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双方已经取得婚姻关系,该房产的性质也为共同共有,但离婚时双方毕竟感情已经破裂,其本质上与上海高院通知中双方失去共有基础的理由根本上一致,故在分割上也应该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未出资一方应获得该房产的10%到30%。
如果完全按照第一种方式机械的各半分割,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非常短暂的夫妻来说,对房产贡献价值较大的一方则很不公平。
对此可以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恋爱期间房产加名,后在双方登记结婚后的第二天一方选择离婚,那么按照第一种观点的解释,未对房产有任何贡献价值的一方可以获得房产的一半的份额,对比恋爱期间可以多获得房产的20%到40%,倘若这样机械地判决,很有可能引发大量“骗婚”行为,进而引发道德风险。
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参照上海高院的通知将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等同于恋爱期间分手,则无外乎是对婚姻的一种“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