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婚外情犯法吗
婚外情犯法吗?
犯法了,已婚人士如果和他人发生婚外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的义务,至于是否违反其它规定,应该受到什么处罚,则要区分情况。
一,已婚人士和他人发生婚外情,只限于偶尔偷偷学会约会发生关系,首先是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其次违法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离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判决分割财产时对无过错方多分。
二,已婚人士和他人发生婚外情,在外以夫妻明义同居或者登记结婚了,甚至已经和他人共同生育了小孩,那么除去违反婚姻法之外,还触犯刑法第258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有人主张没有登记,现在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不构成重婚,其实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已婚人士和他人对外以夫妻明义同居,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次办理结婚证的,但已经属于事实重婚。如果规定重婚必须二次办理结婚证,那么重婚罪也就成了休眠条文,无法打击该类犯罪,事实婚姻虽在婚姻法上不认可,但在刑法上事实婚姻仍应以重婚罪论处。重婚之后,和原配离婚分割财产给重婚人少分或者不分。
三,已婚人士与配偶是现役军人的人发生婚外情,明知对方身份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触犯刑法第259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已婚人士和他人发生婚外情风险极大,是不道德的,会身败名裂,也可能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如果属于公职人员及党员,则会受到政务党纪处分。所以已婚人士要洁身自好,杜绝外部诱惑,堂堂正正做人。法律微言明确回答你:
婚外情行为可能涉及到两个刑法罪名,即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
1.重婚罪有两种行为:
一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跟他人结婚或者虽然没登记结婚但有事实婚姻;
二是,明知对方结婚,还又跟对方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没登记结婚但有事实婚姻;
2.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3.普通婚外情
如果没有达到重婚和破坏军婚的程度,就是普通的婚外情,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和违法行为。但是《婚姻法》对待这种行为还是有一定惩罚的。
我们就拿花心的八戒来举个例子。
这一天高翠兰看到了八戒脸上的口红印,逼问之下,发现了八戒与九尾狐的婚外情。高翠兰这时候各种情感涌上心头,但最想的,还是把八戒送进监狱,那么八戒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被送进监狱呢?
1.构成重婚罪
(1)八戒背着高翠兰,又跟九尾狐去民政局登记结婚了,构成重婚罪;
(2)八戒背着高翠兰,跟九尾狐同居,虽然没有登记,但是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
(3)九尾狐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八戒结婚了,还跟八戒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
(4)九尾狐不知道八戒结婚了,也不可能知道,不构成重婚罪。
2.构成破坏军婚罪
如果九尾狐的老公牛魔王是军人,八戒别说跟九尾狐结婚,即使是同居,没有形成事实婚姻,也构成破坏军婚罪。
3.普通婚外情
如果八戒仅仅是跟九尾狐婚外情,没有重婚,没有破坏军婚,没有同居,只是偶尔去宾馆呆上几天,那么八戒就是普通婚外情,这种行为虽然在道德上被强烈谴责,但在法律上,不构成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有人会说,八戒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确实,八戒确实违反了这条法律,但是这条法律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没说违法了之后应该怎么怎么办。
4.离婚时候的过错方
虽然普通婚外情,构不成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也不是没有任何后果。如果高翠兰提出离婚,那么八戒就是离婚的过错方。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八戒也不是一点惩罚得不到的。
婚外情是否犯法,要具备分析婚外情所达到的程度,对于婚外情,在程度上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婚后与他人通奸
在我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通奸都是入罪的,有的朝代刑罚还很重,新中国成立后,没有沿用通奸入罪的规定,故通奸行为成为了道德规制的内容,由社会道德去进行评判,故婚外与他人通奸,不犯法,但会受到自身的良心与社会道德的谴责;
二、婚后与他人同居
婚后,离开自己的配偶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婚后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或者与他人又进行了结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后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或者与他人结婚,直接构成了形式上的重婚。
以上是三种婚外情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怎么办,奉劝一句,成年人应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应对自己的家庭负责,不要玩火,不要伤害自己的家人和他人。
“婚外情”只是人们口语中的说法,法律上没有婚外情或者出轨的说法,有的是“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所以你说的婚外情我们且要分说:
- 如果是指一夜情这些情况的话,那么既没有违法也没有犯罪,可能你需要跟对方进行一个深入的沟通了,如果对此情况忍无可忍,也可以提出离婚,协议不成的话,也可以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
- 如果是长期保养“二奶”、“小三”的话,那就属于违法范畴,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如果是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的,那就是构成了重婚罪。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总结就是,婚外情犯不犯法,还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才能做出判断。简而言之,一夜情属于道德范畴;养小三包二奶属于违反《婚姻法》范畴;重婚属于违反《刑法》范畴。而这些案件中,法官通常要求你出示足够的证据。
存在即合理。首先,我们要从为什么有婚外情的角度去分析。我觉得无外乎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纯的为了性,夫妻两人在一起时间长了,就容易失去刚在一起的那种刺激,那种新鲜感,或者是双方其中一个由于身体或心里的问题,对性失去了需要,这就导致另外一个需要身体上的安慰,所以,有人说男人最容易出轨的时候就是女人怪胎十月的时候,也正是如此。这样的婚外情来的最直接,也是最容易产生的原因。
2,感情不合,结婚之后,总是有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导致两人经常吵架,甚至出现家暴,这时候男女就会留恋以前那个温柔体贴,善解人意的对象,日子久了,两个更是形同陌路,这时两人都会想到在外面寻求心里慰藉。
3,为了炫耀,这种心里个人觉得是最可耻的,我在深圳东莞这边很多工厂甚至把玩了几个女人当成衡量男人是否成功的标志。
4,接受不住金钱的考验,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女的身上,当然我这绝不是歧视,一个女的刚开始跟男的在一起,可能是真正的为了爱,可当她明白生活除了面包与牛奶,更多的是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个时候一旦一个有钱的男人走进了女人的世界,那么受够了生活的苦的女的也是很难拒绝的。
当然除了这些情况,还有两人长期分居,心里和身里得不到交流,亦或者小三的横刀夺爱这些情形,那么对待婚外情。我们该怎么客观的对待,首先我们是绝不能单纯的去指责任何一方出轨,感情是双方的,感情的崩塌两人都是有必不可免的责任。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个人觉得,两人从结婚开始就一定要做好心理准备。要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如果心里上是爱对方的,那么即使身体有需要也要克制,先贤也说发乎情,止乎礼。实在忍不住,不还有祖传手艺嘛。而那种为了炫耀,到处玩弄感情的,记住人在做天在看,淫人妻女,要想想自己的报应会不会落到自己的妻女身上。而那种两人连基本的感情都没有了的,我觉得好聚好散是最好的结果,两人为了道德,貌合神离,而私下又到处搞婚外恋。才是真正对对方的伤害,对社会道德的挑衅。
原则上讲,婚外情是不会触犯法律的,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两厢情愿。 只是触碰了当今社会的人伦道德理念而已。
但是有些情况就比较特殊,从婚外情发展成重婚罪,这就触犯了法律。
由于婚外情是在第三者秘密的情况下而相互暗恋发生关系的,双方都在背人的情况下共同来往。如果双方来往的时间长了,而由此导致女方怀孕生了孩子,这一切的证据;假如被自己的妻子掌握。并让自己的妻子将这些证据提供给法院, 当事人的妻子完全可以用重婚罪之名起诉丈夫的婚外情。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当丈夫的就完全可以受到法律的自裁。
果如婚外情的女方身份特殊,那么也会导致由婚外情触犯了法律。
所谓的女方身份特殊,一般是指女方假如是军人的妻子,那么婚外情就有可能涉及到,刑法中的一个条款‘’破坏军人家庭罪‘’。这是一个比较重的罪,如果法院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外情涉及到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那么法院会以此为依据判处当事人近三年左右刑期。
在当今的社会中,许多人把婚外情看成,玩火者或者是刀尖上跳舞。深深沉罪于婚外情的感觉是比较麻醉的,但是东窗事发会酿成生活中许多的悲剧。所以说,不论是有权者,还是有钱者,还是我们平头老百姓都要把心态放好,安安稳稳地经营自己的家,过自己的小太平日子,不要去将所谓的感情牵扯到自己的内心。常言道:‘’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当让你偿还的时候撕心裂肺,掏心扒胃,那种滋味儿是自己找的。
对于婚外情行为本身,中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婚外情并不违反我国现行《 婚姻法》,但是有违夫妻之间的忠诚原则,违背伦理道德。
不过由婚外情行为而引起的虐待、遗弃、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溺婴、伤害、凶杀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结果,中国的婚姻法、刑法及一些单行法规均有相关的规定。有婚外情引发的这些行为是违法的,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按不同罪名,依法定罪量刑,坚决予以严惩。
再者,有两种婚外情行为另当别论。
其一:涉及军婚的。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二:发展成重婚的婚外情行为。
《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第3条第2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所以,由婚外情行为发展成重婚行为的,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了触犯了《刑法》。
由此可看,婚外情行为不违反我国现行《婚姻法》,但违背了社会公俗道德,会受到社会的严厉谴责,但军婚或者重婚的除外。军婚、重婚涉及违法。
那么遭遇婚外情行为,我们该怎么办呢?
我认为遭遇婚外情,应从这几个角度去考虑和解决。
其一,提升自身人格,拥有独立经济,不断强大完善自己。只有自身强大了,才可以做到不惧“小三”,“小四”。
其二,遭遇婚外情,无论男方女方出轨,都说明你们之间的婚姻出现了问题。不妨平静情绪,好好思索,婚姻到底是哪里出现了问题?男女双方好好沟通,对出轨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协调解决.
其三,协商不了的,出轨方执迷不悟的,全面收集出轨证据,提起离婚诉讼,为自身争取最大的利益权益。
婚外情并不违法,这个我们看到现在娱乐圈各种八卦都是已婚的明星或名人出轨包二奶、劈腿、找小三等等各种新闻,那我们从来就没有看到这些当事人被警察抓起来,或者被法院判刑等等。
这也就直观地说明,婚外情本身并没有在法律上构成违法,更多的只是道德层面的一个社会的批判。 当然,这也不是说所有的婚外情都是不违法的。
有一些情况下婚外情是构成违法的,就比说“重婚罪”,按中国的刑法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就可以判处两年以下的刑期。
当然重婚罪的认定,目前是也比较清楚的,主要是基于某个人他有法定的婚姻关系之外,又和另外人的结婚,或者构成事实婚姻的一种情况,这是违法的。
但是这个界定是比较严格限定的,就比如说现在很多人包二奶,或者出轨跟别人同居这种行为,很多时候并不能都被认定为是重婚罪。
重婚罪下的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条件就是:同居的二人是以夫妻关系存在的,对内对外都是以夫妻关系展示,这样的情况就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
如果只是一个比较松散的形式,仅仅是同居、姘居,只能说是非法同居而已,法律这种情况下,是没有任何办法的。
所以再回到怎么办的问题?我不知道这个问题是,是出轨方问的还是被出轨方问的?如果是被出轨方问的,我的建议是,如果拿到证据的话,在未来离婚的时候是可以让他作为过错方,从而让他面临更多的损失的惩罚。
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不管是《婚姻法》还是相关法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目前都没有对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简单“婚外情”应如何处置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婚姻法》第46条对于“程度较深的婚外情”给出了处罚依据,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对于没有达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程度的“简单婚外情”,只能是靠道德和舆论来谴责,在离婚时可以适当少分给过错方一些财产,仅此而已。
婚外情,谈不上犯法,因为犯法更多指的是刑事犯罪,这只是老百姓口头经常爱说的一种说法,但是在法律上,我们一般不说犯法,我们应当说是否违法。
对于婚外情来说,我想它还上升不到刑事犯罪,但是它肯定是属于违法的一种行为,它所违反的是婚姻法当中夫妻之间应当负有的一种忠诚义务。所以,如果仅仅是一个人有婚外情,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在外面有情人,有小三儿,或者普通的出轨行为,并没有与情人或者小三长期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它就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受损害的一方,我想除了离婚也没有什么其他更好的办法来制止了。
但是如果出轨的一方不仅仅在外面有婚外情,而且还跟这个第三者长期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它就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如果构成重婚罪的话,那就不仅仅是离婚的问题了,受损害一方的配偶是可以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对方重婚罪的,这可就是刑事犯罪了,是可以坐牢的。
所以婚外情可大可小,关键是要看对方的过错程度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