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了哺乳假还能休年假吗
我产假结束后,又向公司请了6个半月的哺乳假,得到了公司批准。目前我哺乳假结束,已经回单位上班。 最近我希望享受当年的5天年休假,结果公司以已休了产假和哺乳假为由,不同意我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女职工休了产假之后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是明确的,因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那女职工休了哺乳假之后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呢?对此,确实会引发一些争议。 不同意享受的理由的是: 虽然从现有的法规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我个人还是认为,女工哺乳假之后还是可以享受年休假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也就是说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哺乳假未被列入带薪年休假的免除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可擅自认为哺乳假与带薪年休假可以抵充,从而剥夺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一方面,其他相关法律没有类似禁止性条款,另一方面,休假条例也没有将哺乳假作为不得享受的情形之一。 所以国家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女职工享受了哺乳假待遇之后,用人单位可免除其带薪年休假的待遇,也就是说,你们单位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