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根本无权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失以后的代理。 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代理方面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此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因为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法律只所以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可因本人承认有效。 《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在法律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代理权是指行为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资格,是一种权限或者说法律地位,而不是一项民事权利。处分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处分权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这是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最本质的区别。代理行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处分行为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取决于行为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无权代理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而无权处分是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将构成表见代理,无权处分的相对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将构成善意取得。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进行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行为人都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两者的不同点:首先,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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