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上放高利贷怎么判
赌场上放高利贷怎么判
按法律规定,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如果是与赌场人员共同设赌牟利,则涉嫌赌博罪;
2、如果独立的放高利贷,则根据资金的来源,放贷的方式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其他罪名;
3、具体涉嫌罪名和量刑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国家对于“放高利贷”不予保护,还对其进行打击,可见“放高利贷”是违法行为。至于够构不构成犯罪,还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其次,如果明知对方是用来赌博,仍然向其“放高利贷”,那么向对方“放高利贷”的行为,也就是你与赌博人员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法律后果: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
放高利贷本身违法。
对于在赌场中放高利贷的人员,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是明知他人借款是用于开设赌场而向其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另一种是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对于这种情况则要区分情况处理。在赌场向赌徒发放高利贷有三种情形:
一是赌场老板自己或者雇用专人在赌场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形是赌场老板最大限度赚取赌徒钱财的手段,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方式之一,可作为开设赌场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主动与赌场老板或者管理人员联系,获得同意后,在赌场内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形属于行为人与开设赌场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谋,亦可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三是行为人自行到赌场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此种情形不能认定行为人与开设赌场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谋,所以,虽然该行为客观上使赌博活动时间延长,赌注提高,规模扩大,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增强,但由于赌徒的参赌行为多数只是属于违法,一般不构成犯罪(以赌博为业的除外),故不应将该种情形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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