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关于缓刑的规定
刑诉法关于缓刑的规定
缓刑,全称为缓期执行,其不是一种量刑制度,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即:刑罚宣告后,不立即执行,而是给予一段时间的考验期。如果被告人在考验期内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判处的刑期就不再执行。简而言之吧,就是刑罚中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执行方式。
缓刑可以分为两大类: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执行;死刑的缓期二年执行。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期执行,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考验。成功通过考验期后,不再执行原刑期,视为原刑期已经执行完毕。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考验地点在监狱,考验期内如果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故意犯罪,两年之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5年。
因此简单的说,缓刑就是给犯罪分子一个不实际执行的机会,但这个机会要经过考验的,如果考验通过即不在执行,如果考研通过继续执行。
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验条件为:
【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条件为:
【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本人早年干过相关工作,我来简单地谈一下题主提出的问题。
先说结论:在体制内工作的人,一旦被判缓刑,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开除公职,还何来的提干部之说呢,做梦去吧。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要真正弄清楚干部究竟是指什么人?
可以肯定地说:所谓的干部,是很早以前使用的一个词汇。在党政不分、企事不分、政企不分的时代里,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工勤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领导成员。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制建没的不断健全,在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先后出台,人员管理走上精细化、法制化轨道。目前所谓的干部,主要指党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余任何工作人员都不能称之为干部。
可就现实情况来说,这样说显然有点武断,还让好多人思想上想不通。这就涉及到企业干部问题。大致来说,有两个来源:一类是原来的国有企业干部,如厂长、经理、科长等,本质上是企业管理人员;另一类是国家机构改革、管理体制调整形成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原来是政府部门,如化学工业部、铁道部被撤销,人员被分流到中石油、中石化、中铁总公司等大型国企,其工作人员由公务员变成了企业职工,但可能延续原来的待遇和级别,以及管理方式;二、原来是事业单位,由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成建制地转为企业,所有人员也成了企业职工。其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称之为企业干部。以上三种类型,各有其历史沿革和成因,也可以称为企业干部。但严格地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来说,都不能称为干部。
二、判缓刑又是指什么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其刑罚有五种主刑,分别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附加刑,分别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般情况下,所谓的缓刑,严格地说,应称为宣告缓刑,只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之一的,才适用缓刑。也就是说:宣告缓刑实际上有两种: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而缓刑的实质:是不到监狱去服刑,而是由公安机关就近监督执行刑期。
但无论哪一种,其行为己经构成了犯罪,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本人肯定是犯罪分子。这是根本的前提。
三、判缓刑的干部的政务处分是什么?
具体地说,可以分两种情况:
1、当本人为公务员时,一律开除公职。国务院发布的、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也就是说:有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任何人,法律上禁止录用为公务员。很清楚的是:曾经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任何人,不可能被录用或重新录用为公务员。毫无疑问: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的任何人,不可能成为一名公务员。不是公务员身份、还有犯罪前科的人,要直接提拨为公务员,想也别想了。这条路就被彻底堵死了。
2、当本人为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时。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判了缓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刑事处罚为拘役+缓刑时,可以按照具体的犯罪情节,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这三种处分的任何一种。当刑事处罚为有期徒刑+缓刑时,则必须开除公职。
也就是说:判了缓刑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只有当其刑事处罚为拘役+缓刑时,才有可能保住公职人员的身份。至于说不具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其他人,并且还有犯罪前科,还要提干,想都别想了。任何的公职人员岗位上,绝对不会提拨一个曾经的犯罪分子。这是确定无疑的事情。
扫黑除恶期间,就连曾有犯罪记录的村两委负责人,也被一律消除、撤换了。
3、如果本人在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职工,企业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本人直接失业。要重新录用为企业职工,想一下曾经的犯罪记录和录用时的资格审查,几乎是一件不大可能的事情。
四、回答题主的问题:判缓刑的人以后还能提干部吗?
最后我大致地概括一下:1、公务员被判处缓刑,一律开除公职;要重新录用为公务员,绝无可能。2、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一般情况下也是开除公职;要重新录用,绝无可能。只有当刑罚为拘役+缓刑时,才有可能保留公职身份,从此夹着尾巴混到退休。还想着提拨为干部身份,千万别想了,世上人非常多,为什么要提拨一个有犯罪记录的人呢?党委组织部是干什么的呢?3、企业职工被判缓刑,也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让其彻底失业。要被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重新录用,几乎没有可能。当然私营企业怎么做,一般也没人干预。
总之一句话:在目前情况下,只要是因为犯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人,不要说什么提拔为干部,就连找一份与体制多少有一点儿关系、条件稍微好一点的工作,几乎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至于以后提拔为干部什么的目标,也只能等着下辈子去努力了,这辈子肯定没有什么希望,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2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所以根据刑诉法上诉不加刑原则以及上面提到的司法解释规定,你说的那个缓刑不会改判,但是二审法院还是会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开庭的话,未上诉的被告可能还会传唤出庭。3、以上只有检察院未抗诉的除外,如果检察院抗诉了,法院是可以对被告加刑的。
依我之见:一审宣告缓刑,依法应当庭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如果一审刑事案件法院对于被告人适用了缓刑,为什么如果被告人在押的法院应当庭释放并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呢?原因就在于‘’上诉不加重刑罚‘’司法原则在一审法院判决中的体现,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即使原告丶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引起二审除外),二审法院审理后只要对一审判决的罪名确认丶法律适用予以认可,就只能‘’驳回上诉丶维持原判‘’,而维持‘’原判‘’就包括缓刑的适用。从法理逻辑上看,而缓刑的适用,就是一审判决确定被告人一定刑种和刑期‘’有条件的暂不执行‘’,那么,一审法院当庭宣告被告人缓刑当庭释放被告人并改为取保候审在法理逻辑上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一百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宣告适用缓刑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庭释放。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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