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第二款规定了经济补偿的上限,此两款实践中并无争议。但第三款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月工资是指应得工资,还是指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实际收到的工资;第二、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该如何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这两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月工资是否包含年终奖和加班费
相关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各省的对此存在不同理解。
北京:包括年终奖和加班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21、(4)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
深圳:包括加班费和年终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九十七、 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吉林:包括年终奖,未规定是否包括加班费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1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1)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计算。上述工资组成部分中的年终奖金、提成等应与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相对应;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无需分段计算;
(3)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未工作而无工资收入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川:不包括加班费和奖金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9、《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是否为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
第三款的规定为,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实践中劳动者可能处在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期间的工作水平并不能反映劳动者的正常的收入,此时是否还应当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严格根据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各省审判实践中也多采此观点。
浙江: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云南: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
(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贵州: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
2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工单位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应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应发工资标准予以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虽然贵州省并未明确规定月平均工资是按照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来计算,但贵州省对代通知金的计算是按照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来计算,按照此精神,经济补偿金也应该当按照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来计算。)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1、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支付的法律依据不同。2、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适用步骤不同。3、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合法性不同。4、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标准不同。5、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
01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支付的法律依据不同。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赔偿金的支付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也就是说,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2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适用步骤不同。
适用经济补偿金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赔偿金时,可能会面临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两种法律后果。很多用人单位宁愿支付赔偿金,也不希望恢复劳动关系。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对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认定为解除、终止合同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可以直接请求用人单位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对赔偿金数额有异议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3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合法性不同。
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情形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支付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
需要强调的是,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属于违法解除,就需要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在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即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04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标准不同。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标准是有联系的。即: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赔偿金的标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87条,第87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的计算方法予以计算。
05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不能向用人单位同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 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带有惩罚意味,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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