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加班规定
劳动合同法加班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可以的,双方协商即可
关于加班问题《劳动法》是如下规定的: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的是按工作日计算的,星期天是不发工资的,计算方法分为,标准日工资和随机日工资。
1、标准日工资:月工资÷20.83天=日工资
2、随机日工资:月工资额÷当月实有工作日=日工资
注:标准工作日:(全年的天数-全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12=20.83
随机工作日:全月天数-当月所有公休日(星期天)
所以,一个月有30天,周末有8天,如果他周末8天都没有加班,就只算他一个月22天的工资。
以上是指按月发放工资。如果按日发工资,即上一天班发一天的工资。可参阅以下文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才发给加班工资。 附: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补休就不用额外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补休就不用额外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补休也要支付三倍工资。
《劳动法》是如何规定加班时间吗?
最新《劳动法》全文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劳动法》第37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应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劳动法》第39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40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法定节假日全年11天。
1、元旦一天《新年第一天》
2、春节3天《正月初一~初三》
3、清明节一天《清明节当天》
4、五一节一天《5.1当天》
5、端午节一天《端午节当天》
6、中秋节一天《中秋节当天》
7、国庆节三天《10.1~10.3》
1、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300%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要么放假,要么支付加班工资,总之不允许职工调休。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200%劳动报酬。但是用人单位领导有权安排劳动者调休,调休必须在半年内完成。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正常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工资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值班和加班是有区别的。两者虽然都是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也都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但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它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
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是否有一定的休息时间。
而具体到加班和值班的报酬问题,也是受不同规范调整的。至于值班的报酬,目前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它也是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的,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有约定或有惯例的,可遵照执行;而加班工资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一般来说,值班待遇是要比加班工资低,作为企业的一员,员工也需要发扬主人翁精神,支持并参与单位的节假日值班制度。但作为企业方,也必须站在员工的角度考虑,员工毕竟是放弃了节假日休息时间,付出了劳动,因此适当给予员工一定的值班津贴,也是合情合理的。但到底什么样的标准才是合适的值班津贴,还是需要企业和劳动者合理协商,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集体协商的形式予以确定,而不要只凭老板一方说了算。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A.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B.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C.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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