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费用的收取标准
招标费用的收取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2千万招标代理费合计收费为10.05万元。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在双方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拟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此笔费用一般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给付,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此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则从其约定。应按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2千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0.55%=2.75万元(2000-1000)×0.35%=3.5万元合计收费=1+2.8+2.75+3.5=10.05(万元)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2千万的招标代理费该如何计算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2千万招标代理费合计收费为10.05万元。实际上,如果双方在合同上约定此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则从其约定。
1980号文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出售招标文件:工程类,每份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货物类,每份最高不得超过1000 元;服务类,每份最高不得超过600元。招标代 理机构应招标人的委托需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并单独出具相关资格预审文件的,可另行收取资格预审文件成本费,每份最高不得超过100元(不单独出具资格预审文件的不得收费)。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中标金额(万元) 服务类型 (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 ×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按计价格1980号文件规定的80%收取,就是在算出正常的招标代理费用之后,打八折。那上述6000万的工程项目来打比方,就是在22.55万元的招标代理费基础上给予优惠80%。即最终收费=(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80%=18.04万元。 其中招标代理费和招标文件费是分开的,所以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按计价格1980号文件规定的80%收取,也仅仅是计算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8折。这个概念要明确。还有就是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不管是货物服务还是工程招标,都是按照差额累加计算的,项目所属的服务类型和服务类型相对应的取费标准是一对一的。上表中的取费标准和举例中的工程项目计算方法在服务招标和货物招标中也是一样要用到的,这个文件如果经常用到的话,最好还是要背下来,一般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都是要必须背下来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大企业招标收取中标企业的招标服务费,评标费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没有表述太清楚,我从通行做法来说明一下。
一、招标服务费、评标费有何物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招投标时,由于自身的人员素质、设备、场地等受限,没有能力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时,会将招投标工作委托给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服务费是这些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合法收入来源之一。
根据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投标的评审活动由财政等部门成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来实施,并且需要支付评审专家一定的劳务报酬,也就是评标费。
由此可以看出,招标服务费、评标费是允许收取的。
二、该如何收取招标服务费、评标费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曾对招标代理费的收费标准,专门制订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进行规范,该文件后于2016年废止。
目前,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服务费做为一种市场行为,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协调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上还是参照上述标准折扣后执行。
招标人在编制的招标项目预算中包括了招标代理费,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这一费用,并在中标后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评审专家的评标费应由招标人支付,不能由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这表明评审专家是受招标人的委托进行评审,而非招标代理机构。
三、收取费用应明示
招标代理费收取对象、收取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为投标人所知晓并认可,这是符合规定的。
而评标费应由招标人支付,不得由中标人支付。
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最高限额,工程类项目为450万元,货物类项目为350万元,服务类项目为300万元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在湖南依据省物价局湘价服〔2009〕81号文件收取。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清单计价土建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下0.7%,500-1000万元按0.5%,1000-5000万元按0.3%,5000万元以上0.11%。 服务内容: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以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符合标准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总价,出具相应报告。仅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按标准的60%收费,计费基数按工程投资总额(地价除外)计算。只提供清单计价的按标准的40%收费。 可以下浮20%
“纵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只有一个部门规章和一个规范性文件中提到代理服务费。”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介绍,一个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另一个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张松伟表示,依据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代理费用采取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采购人支付;另一种是供应商支付。然而,原则上更倾向于供应商付费,要求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支付。至于具体的收费标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实践中的做法是可以参照招标投标法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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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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