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的相关规定
自动离职的相关规定
员工辞职与否,还是看员工自身意愿。劳动法中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
先上两段法律条文。
1、《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三章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款: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第三款: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辞职批不批准不是关键,关键的是什么时候提出。
按法律规定,员工辞职,提前提出书面通知(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期限一到,即可离职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点,书面形式,打个电话知会,口头所说,是无效的。另外,目前信息传达方式广泛,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均为有效的书面形式,当然,为了避免麻烦,最好要求对方进行回复或确认收到。
现在问答题主的问题:辞职未获批准就走人,是否按自动离职处理?怎么办?
1、如果是按要求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通知的(即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那么,到期可以走人,不用用人单位批准,用人单位不得按自动离职处理。如果用人单位强行按自动离职处理,那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
2、如果没有按要求提出通知(比如正式员工提出通知后未经单人同意(批准)10天就走人的,比如以口头形式通知直接领导而到期直接走人的),那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比如先记旷工,到达一定天数,再按自动离职处理。在这个时候,员工必须回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进行交接,并按公司制度接受处罚。
最后提一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要注意的一点。
1、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不管是不是自动离职,不管劳动者有没有回来交接,用人单人都无权不发工资,但可以暂时扣发,等劳动者回来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进行离职交接后进行发放。
2、劳动者需要注意,不管是不是按要求离职,离职时必须办理离职手续并进行交接,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工资。再说,从职业出,从职业道德出发,不管因为什么原因离职,我们都需要做好离职交接。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对此,《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你是一名领导或公司老板,想使员工自动离职,你可以尝试以下做法:1、调换岗位,致使他因为接受不了新岗位或者适应不了新岗位而自动离职。 2、提出降薪降职,然后有的人受不了就愿意走;3、重要的工作环节、工作情况不及时告诉他,让他承担更大的压力4、安排难度超出他能力和范围的工作,安排他不熟悉的工作。5、不安排他工作,让他闲置,再批评他工作不主动 6、不明确他的工作职责范围,让他打杂,随意安排他的工作。
最后希望大家还是要明白这个社会就是这样,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首先明确答案,自动离职没有补偿。相反,如果你是不辞而别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有起诉你赔偿的权利。
大部分初涉职场的年轻人,不识轻重,干的不顺心了,说走就走,看似潇洒,实则是对自已的极不负责。
在现在这个信息社会,做事还是按规距来比较好。以免到时害人害已。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是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单位对职工自动离职的处理,协商办理离职手续,要是职工有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其作出赔偿。
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一、关于劳动法规方面的规定参照如下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劳动者试用期离职,提前3天申请;试用期后离职,提前30日申请。
正式工需要提前30天提出离职,这个是劳动法对企业的赋予的权利,企业可以使用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这个权利。企业可以在30天的范围内酌情批准,也就是有的员工提出离职立马批准给他办手续;对有的员工离职申请企业最长审批期限为30日。
二、为什么会产生离职审批时间的长短差异
1、离职申请批准快的岗位
一般在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强的岗位,企业会比较快的审批离职手续。如企业里的一线操作工。
员工与企业双方已“想看两厌”的情况,企业对员工在岗的表现已失了耐心,这种员工一旦提出离职,企业恨不得分分钟帮他办完离职手续,相互两清。
还有的情况,就是很多员工提出离职后,对待工作都已经心不在焉。找好下家的更是心在曹营身在汉,甚至还会传播一些对现在的公司负面的消息。那既然已无法继续认真为公司效劳,公司也会顺应员工的心意早点办理离职手续。不然一边留着已不作为的员工一边还得继续支付正常的工资,公司也不想做这笔亏本的买卖。
2、离职申请批准一个月的岗位
很多技术岗位、管理岗,在员工离职前需要一个交接过程。特别是交接的下一任是新人的时候,老员工得给新员工培训上岗,给新人一个月的上手期时间不算长,这样能尽量减少员工离职后对所在业务的最大影响。
个人认为,员工既然离职了,一定要与公司好聚好散,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尽量减少因自己离职而给公司带来的影响,说不定以后也会得益于给前东家留下好印象。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自动离职的相关规定“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