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审理范围
民事二审审理范围
【每日讲法观点】二审一般都不可以增加被告。因为二审的审理程序与一审不同,二审作出的裁判文书原则上是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包括发回重审的裁定),如果允许在二审中追加被告,那么由于二审法律文书作出以后就生效了,被告将无法上诉,变相的剥夺了被告上诉的权利。
二审为什么不能增加被告?
众所周知,我国是二审终审制国家,一般的案件一审以后,还可以进入二审。如果二审允许增加被告的话,那就意味着变相地剥夺了被告两审终审的权利。因为二审作出的法律文书,一般都是生效法律文书,在二审中新追加的被告就失去了上诉的权利,显然违背了二审终审制度的原则。
二审是因为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文书,因此二审的审理范围主要围绕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审理。
如果遗漏了必要的被告怎么办?
如果一审程序中确实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当事人,那么一审审理的程序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程序中可以追加新的被告。原则上在二审的程序中,是不好直接追加新被告的。
总结
原则上在二审程序中都不能追加被告,因为如果在二审中追加被告,违反了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被告的上诉权。
但如果案件在一审中确实应当追加被告,二审应当撤销原来的判决,发回重审,在一审重审的程序中再行追加被告。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根据本案证据材料作出判决、裁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作出判决、裁定:(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民事诉讼二审不是全面审理的,而只是对你上诉部分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审查一审裁判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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